中國工程院土木水利與建築工程學部批評一批新建大型公共建築淪爲“巨型結構遊戲”
“在西方發達國家不可能出現的建築業的鋪張浪費,正在中國大張旗鼓地上演。”跑遍了歐美20多個國家的東南大學建築學系教授鄭光復說。
5月中旬,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推出了中國工程院土木水利與建築工程學部編寫的《我國大型建築工程設計發展方向》一書,輯錄了多名專家就目前我國建築存在的問題提出的批評和反思。新一輪反思浪潮,主要集中在我國新建大型公共建築上。
大型公共建築成爲能耗和資金的黑洞
建設部有關負責人在4月底透露,我國建築能耗驚人,建造和使用建築直接、間接消耗的能源已經佔到全社會總能耗的46.7%。
據該負責人介紹,我國現有建築中95%達不到節能標準,新增建築中節能不達標的超過八成,單位建築面積能耗是發達國家的2~3倍,對社會造成了沉重的能源負擔和嚴重的環境污染。同時建設中還存在土地資源利用率低、水污染嚴重、建築耗材高等問題。“許多公共投資項目建成之日即虧損之時。”清華大學建設管理系工程管理研究所副所長鄧曉梅博士認爲,很多大型建築由於盲目求大求新求洋,在一次性的高額投資之後,往往還伴隨着長期的高額運營維持費用。
典型案例如重做方案的奧運文化體育中心。該建築不僅最終覈定造價達45億元人民幣,遠遠超過預算,而且爲追求“極具震撼性的視覺效果”,對周邊區域造成了光、熱和聲污染,在抗震,防火和交通設計上也存在嚴重缺陷。經多次優化無法完滿解決,有關部門被迫花錢買斷原設計,徹底重做方案。
這些成本得由納稅人負擔,但普通納稅人卻難有機會享用這些代價高昂的設施。因爲造價高,要收回成本和維持運行,這些大型公共建築在建成後的使用中往往需要高額票價的支撐。
建築“一百年不落後”的追求大多出自各級決策人
許多業內人士認爲,目前我國的建築正在拋棄適用、經濟等基本原則,追求“前所未有”的怪、奇的形式。中國新建大型公共建築,正成爲“巨型結構的遊戲”。
建設部政策研究中心建築業處處長李德全認爲,“巨型結構的遊戲”之所以不斷出現,有3個原因,一是搞基本建設的人都不是專家;二是工程建設中存在大量‘釣魚工程’,立項報批時縮小規模造價,實施時再擴大面積;三是建築工程普遍缺乏監督。
李德全認爲,在西方國家,建築的使用單位、建設單位、監管部門和決策部門各司其職;但在中國,往往是多角色合一,很難相互制約,這使得“在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中,審批程序上的‘可行性研究’往往變成‘可批性研究’,時間精力花在公關審批領導身上。”李德全說。
另外,與西方發達國家和我國香港地區的建築市場相比,我國非經營性建築使用部門的前期可行性研究確定性還比較差。而且在招投標環節,“加大了成本、監管不到位、監管成本高而效果差,虛假招標規避招標比比皆是。”李德全說。
而中國建築西北設計研究院總建築師、中國工程院院士張錦秋則認爲,“現在許多有爭議的建築設計,雖由建築師繪製,但其設計要求來源於領導思想。什麼‘新、奇、特’,什麼‘一百年不落後’,這些提法大多出自各級領導之口。”
一個引發巨大爭議的大型公共建築的境外設計師在回答媒體質詢時說:“他們(指政府決策者)喜歡這個方案,他們要這個方案”,反映的正是這個問題。
張錦秋提出,要制止建築實踐中的不良現象,必須從有權提要求、有資格決策的人做起。
如何杜絕“業主點菜、國家請客”
誰爲巨型結構帶來的建築浪費負責?“如果是私營企業,很明確,由私營業主自己負責。但是對於用納稅人的錢建設的大型公共建築,業主變爲抽象化的國家,業主負責的機制如何落實?”東南大學建築學系教授鄭光復提出了一個目前在中國極爲棘手的問題。“相對於私營企業投資的內部自我約束,公款投資必須加強外部約束來遏止浪費和貪污。目前國家發改委、建設部也正在對政府投資工程進行相對集中、專業化管理的探索。”李德全說。
李德全告訴記者,這種專業化的管理具體可以有兩種實現形式。
一是香港模式:即成立工務局,專門負責實施政府投資工程,從事大量技術性工作。深圳已經模仿香港建立了類似機構,該機構負責絕大部分城市基礎設施如公路局、自來水廠、污水處理廠的建設和管理。
二是代建制:即業主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擇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單位負責整個項目的實施。目前這種模式正在陝西、四川、寧波、廈門等省市進行試點。“對於虛假招投標的問題,制度設計本身也有問題。現在法定強制招投標的範圍太大,而政府管理的資源有限,導致招投標處幹事的工作飽和。今後要縮小法定強制招投標項目的範圍,擴大多元投資的主體。”李德全說。據悉,建設部準備出臺新的建築方針,此外,我國將於2005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公共建築節能設計標準》,也將爲建築設計中的節能問題提供製度保證。
決策程序透明度、參與度不夠,沒人爲建築浪費埋單
鄧曉梅認爲,對比發達國家的經驗,當前中國大型公共工程建設程序僅僅從環節上講還是相當完善的,其主要的欠缺在於:已有各環節中的“透明度”、“參與度”和“問責度”不夠。
在國外的網站上,我們可以很容易地查閱到各種檔案資料,如:爲批准某項公共工程的議會投票信息,爲批准某項公共工程的發包合同,評標委員會的討論記錄等等。當這一切都暴露在陽光下時,就可以有效遏制拿公共利益去做違背原則的交易。
在“參與度”上,德、法、英、美等各國的城市規劃決策程序中,通過公衆意見調查、社區論壇、公衆評議、公衆審查、公衆聽證會等多種形式有效地保證了公衆的參與。爲了確保公衆參與不流於形式,法律通常還規定,相關決策者對未予採納的意見必須逐條給出未予採納理由。而在我國,這方面還比較欠缺。
在問責上,我國傳統上習慣的“集體決策”並不利於實施問責制。一個大型公共工程參與者衆多,各參與者在其中究竟負有什麼樣的責任,需要通過明確的法律授權,或通過合同程序予以明確。
在國外公共工程中,公共業主必須明確自己對預算的責任,設計方的酬金也與最終的實際工程造價掛鉤,節約有獎,超支受罰;爲了避免腐敗,公共業主還可以通過與項目其他參與各方簽署“廉潔協議”來規避相關風險。
此外,在責任的追究上,建立嚴格的財務審覈體系,派遣獨立的項目審計人員,開展有效的項目後評價、實施離任審計、完善羣衆監督、保護和鼓勵舉報等,都是促進責任追究的有效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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