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4日零時起,國內汽油價每噸下調150元。聞油價下調,用油企業和廣大消費者自然會表露出謹慎的歡迎。而石油壟斷巨頭、油品經銷商、業界分析師及部分能源專家則從各自的價值立場出發表達了不同的看法。
這不奇怪,特定時間段內,利益蛋糕的尺寸是被大致框定的,此時,若有人因油價變動而受益,必有人因油價變動而受損。令人不可思議的是,作爲階段性的利益受損方——石油壟斷巨頭的說辭實在“驚世駭俗”:聲稱“降低油價將打擊各地民營煉油廠的生產積極性和民營資本涉足成品油市場的積極性,更有利於石油集團整合各地資源,繼續做大做強”。
從2004年5月算起,國內成品油價格連續4次上調。本次汽油價格下調雖說調幅有限,但終究系近2年間成品油價格的首次下調,自會受到輿論的格外關注。另外,發改委以往調高油價出手麻利,而下調油價則通常慢上半拍、一拍,甚至乾脆無所作爲。爲此,發改委每每招來輿論抨擊。前因所至,這一回發改委出手之快,反倒使人感覺“不習慣”。發改委此舉非但未獲輿論表揚,卻還得承受種種質疑之聲。
發改委“裏外不是人”,說到底是替石油壟斷體制受過,那是沒有辦法的事。但有一種質疑對發改委卻不公平。這種質疑稱“發改委此舉與國內成品油價格的市場化改革方向背道而馳”。鑑於這種質疑滑稽而荒唐,又極易誤導輿論,早報評論員以爲有必要據理剖析,以正視聽:
假如上述質疑成立,其邏輯前提必定是,國內先前已開始了油價的市場化改革——哪怕是探索也成。事實當然並非如此。
本來,在各國,石油及成品油首先是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可在冷戰、計劃經濟思維的雙重作用下,石油及成品油的一般商品屬性被人爲擠壓,其戰略物資的屬性被過分渲染,導致其與國計民生的關聯度被過度放大。如此一來,外加當年制定現行《價格法》時,國內對市場生成價格的認知及對“價格自由化”的認同,遠未達到今天的“開明與開放”程度,石油及成品油價格受國家管制並納入《價格法》調節範圍有其必然的一面。因而,由發改委確定成品油價格,不是其戀權之結果,而是執行現行《價格法》之必然。
中國成品油價格從2000年開始,以紐約、鹿特丹、新加坡三地市場加權平均價作定價依據。如果三地成品油加權平均價格漲跌幅度超過8%,發改委就會以此作參照,調整國內成品油價格。需要搞清楚的是,這的確是一種“價格形成機制”,但決不是“價格的市場形成機制”。二者的根本區別在於,前者形成的成品油價格並不直接反映國內市場的實際供求關係;而後者所形成的成品油價格首先是國內市場實際供求關係的反映。顯而易見,質疑者敢於指斥發改委“開倒車”,是錯把“價格形成機制”誤讀成“價格的市場形成機制”。
這樣說並不是爲了替發改委美言,相反,我們一直認爲,像發改委這類政府機構,其轉換職能的態度遠談不上自覺。但不能不說,將“價格形成機制”與“價格的市場形成機制”混爲一談,會誤導國內市場化改革的方向。
我們相信,且早已爲各國的市場化實踐反覆證明,假如行政性壟斷不破,其必然結果只能是,壟斷利益集團每獲取一份“小利”,必以全社會總福利的鉅額減損作爲前提。不妨以國內石油壟斷體制說事:當壟斷方利用壟斷地位,外加信息不對稱,在國際市場石油漲價時必然“放大成本壓力”而過分擡高成品油價格。此時,壟斷方所獲的額外利潤終究可以計量,而各類企業和消費者因漲價而被剝奪的“消費者剩餘”卻是一個無限的“放大量”。不論從哪個角度看,社會總福利的不必要損失都遠大於壟斷方的額外獲利。
由此,哪怕僅侷限於油品市場,我們也是堅定的打破壟斷派,堅決主張全面開放油市,由供求關係而不是行政權力決定油價。不過,基於對現狀的考量,我們不敢樂觀——因爲壟斷一日不破除,油價終難成“市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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