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加強人才流動的管理,規範人才流動秩序,促進人才的合理配置,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昨天作出關於修改《天津市人才流動條例》的決定。
新條例規定,單位和人才流動中介服務機構在新聞媒體和人才流動中介服務機構在新聞媒體、互聯網或者其他公衆傳播媒體刊登、播發舉辦人才交流洽談會啓事或者人才招聘啓事的,內容必須真實準確,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人才招聘會啓事應當寫明招聘會名稱、舉辦單位、入場單位數、招聘崗位、入場費等內容。人才流動中介服務機構在營業場所外的公共場所舉辦面向全市的大型人才交流洽談會,應當事先向市人事部門辦理審批手續。人才流動中介服務機構超出業務範圍開展活動的,由市或者區、縣人事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人才流動中介服務機構提供虛假信息的,將由市或者區、縣人事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並可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許可證;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人事流動中介服務機構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或者提高收費標準的,由價格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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