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小禹還在娘肚子裏時,其父周某某遭遇車禍不幸死亡。現出生僅半年的小禹對交通事故的責任人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賠償自己生活費,卻遭遇如何證明自己是周某某親生兒子的難題。目前,這起非婚生子狀告交通事故責任人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在浙江省杭州市餘杭區人民法院餘杭法庭開庭審理。
今年4月,貴州省某市25歲的金某某作爲她出生才六個多月的兒子小禹的法定代表人,向餘杭法庭提起民事訴訟,要求餘杭鎮的王某賠償小禹的生活費八萬多元。
金某某訴稱,她和同鄉周某某於2002年一起到杭州打工,後兩人同居生活,但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004年3月17日,被告王某駕駛自備的索亞特牌小型客車,在繞城公路行駛時,車頭碰撞上因輪胎損壞而停在路邊的一輛大型貨車尾部,造成正在現場施救輪胎的救援服務有限公司的修理人員周某某當場死亡。而此時,金某某已有身孕,並經繞城交警隊通過醫院檢驗覈實認可了金某某已經懷孕的事實。
2004年6月,王某與死者周某某的父母等在交警部門達成賠償協議。當時,由於金某某沒有與周某某的結婚證,交警部門在調解損害賠償時,未通知金某某參與,賠償也未涉及原告小禹的撫養費。2004年10月15日,原告出生後,其母向有關部門要求處理原告生活費未果。
在庭審中,被告認爲,原告該次起訴所依據的法律或事實依據應是原告系死者周某某的親生子,只有在認定該事實的基礎上,才能由被告賠償生活費。但原告對其主張的事實並沒有提供證據。根據原告的陳訴,就算金某某生前與周某某有同居關係,但不能憑同居關係認定原告與周某某是親生關係,中間缺乏必然的因果關係。因此,被告要求法庭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對此,原告方提出,爲證明原告與死者周某某的親子關係,在起訴前曾向有關部門提出用死者的骨灰做鑑定,但得到的答覆是不能做鑑定。對於周某某生前與金某某是否同居,因周某某生前工作單位、房東不肯提供證據,也缺乏相應證據。
本案現在還在審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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