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日前明確,企業高管人員行使股票認購權所得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針對黑龍江省地稅局《關於美國AB公司(香港)收購哈爾濱啤酒集團有限公司高管人員股票認購權有關個人所得稅涉稅問題的請示》,國家稅務總局在批覆中明確,企業有股票認購權的高級管理人員,在行使股票認購權時的實際購買價(行權價)低於購買日(行權日)公平市場價之間的數額,屬於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的所得,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而從僱主取得折扣或補貼收入有關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的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企業負責代扣代繳。
此外,個人在股票認購權行使前,將其股票認購權轉讓所取得的所得,應併入其當月工資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行使股票認購權後,將已認購的股票(不包括境內上市公司股票)轉讓所取得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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