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8年6月,第二十三屆聯合國大會通過《不擴散核武器條約》。
1970年3月,《不擴散核武器條約》正式生效,有效期爲25年。全文共11條,分別對有核國家和無核國家的權利和義務進行明確規定。主要內容爲:1.防止擴散核武器。有核國家不得向其他國家轉讓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裝置及其控制權,也不得幫助無核國家制造核武器或核爆炸裝置;無核締約國承諾不製造或以其他方法獲得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裝置,不接受任何製造核武器的援助,也不尋求任何別國直接或間接提供的核武器。2.停止核軍備競賽,推動核裁軍。3.促進和平利用核能源的國際合作。條約還規定每5年召開一次審議大會,審議條約的執行情況。
1992年3月,中國正式加入該條約。
1995年4月17日—5月13日,第五次《不擴散核武器條約》審議大會決定無限期延長該條約,並通過了《關於核不擴散及核裁軍原則與目標的決定》和《加強條約審議機制》等決議,以加強對防止核擴散和裁軍活動的監督。
2000年4月24日—5月20日,第六次《不擴散核武器條約》審議大會通過的最後文件同意進一步削減戰術核武器、增加核武器國家在報告其核武庫信息方面的透明度。
截至2004年5月,《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的簽字國爲187個。印度、巴基斯坦和以色列一直沒有簽署該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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