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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訴照片之一
涉訴照片之一
李振盛在法庭上出示馮驥才十年間出版的《一百個人的十年》(陳貽林攝影)
5月27日,攝影家李振盛狀告作家馮驥才《一百個人的十年》侵權案終於劃上了句號。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就馮驥才不服一審判決提起的上訴案作出了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這意味着馮驥才將同另外兩名被告一起承擔賠禮道歉和經濟賠償責任。
2003年7月,時代文藝出版社經馮驥才授權,出版由北京牧童之春文化公司策劃編輯的《一百個人的十年》(插圖本),將李振盛公開發表的均有署名的四幅“文革”照片“批鬥四類分子”、“羣衆鬥羣衆”、“給黑龍江省長李範五剃鬼頭”和“批鬥和尚”盜版侵權使用,事先未經作者允許,出版時未署作者姓名,也未註明出處,出版後亦未支付稿酬。
無獨有偶。十年前,江蘇文藝出版社出版《一百個人的十年》時曾盜版使用李振盛的四幅“文革”照片,由此引發一場攝影著作權官司,該案被國內外媒體稱之爲“中國攝影侵權第一案”。1994年4月8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此案,審判長沈亞峯當庭宣讀的“庭審小結”認定:“江蘇文藝出版社在《一百個人的十年》一書中擅自使用李振盛的四幅照片,未得到李振盛的同意,也未署李振盛的名字,構成了侵犯李振盛攝影作品著作權的事實;馮驥才沒有明確表示反對在他的著作中使用未署名的他人照片,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但是,一年之後,南京中院和江蘇高院的判決均將“馮驥才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改爲“馮驥才作爲文字作者,沒有法定的審覈義務,故不構成對李振盛著作權的侵害”。
十年後,李振盛再遭侵權,馮驥才又成被告。在接受媒體訪談時,馮驥才說:“侵權如否,都與我無關。十年前我沒有侵權,這次依舊沒有侵權。”
2004年12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就李振盛狀告馮驥才侵權案做出一審判決,《民事判決書》認定,十年前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雙方著作權糾紛時,馮應對其所著圖書使用插圖照片涉嫌侵權有所警示;現再次侵權,可以判定其對該書使用涉案照片的行爲具有主觀過錯。
馮驥才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今年4月12日,北京高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庭審中,馮驥才的委託代理人來斌、牛同栩步步爲營,百般辯解,始終堅持馮驥才“侵權與我無關”的立場。李振盛及其委託代理人陳俊寸步不讓,據理力爭,認定馮驥才在本案中負有不可推卸的侵權責任。
針對本案爭議的這一焦點問題,北京高院在(2005)高民終字第314號《民事判決書》中指出:馮驥才爲《一百個人的十年》(插圖本)一書的作者,明知該書出版時要使用插圖。該書的文字內容與所選配的插圖具有較爲密切的聯繫,插圖內容構成全書的有機組成部分並對文字內容有一定的影響。該書的插圖與文字內容一起成爲了該書的一個整體。作爲該書的作者,馮驥才應對該書的出版所產生的法律問題負有責任。因此,無論其事實上是否參與過選用照片的工作,馮驥才均應對其所著圖書中使用插圖的著作權問題負有注意義務。馮驥才關於依據圖書出版合同其沒有權利和義務選取照片,也沒有參與照片的選取工作,其僅僅是文字作者,對涉案圖書使用照片的著作權問題不負有審查義務的上訴主張,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涉案圖書是由馮驥才授權時代文藝出版社出版發行的,在該書存在侵權內容的情況下,授權者與出版發行者應共同停止侵權行爲。故馮驥才關於原審判決判令其停止出版發行侵權圖書是錯誤的上訴主張,亦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當李振盛接到這一份終審判決書,儘管其結果在他的意料之中,但他依然是感慨良多。他說:“十年間,先後兩次就馮驥才《一百個人的十年》侵犯我的著作權對簿公堂,我始終相信法律是公正的。判決表明,任何人的勞動成果都應當得到尊重,任何人的知識產權都應該受法律保護。惟有如此,才能更好地維護文化市場秩序,進而達成構建和諧社會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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