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省檢察院女檢察官高某受賄、介紹賄賂案作出一審判決:高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
此案是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廊坊審理的。廊坊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1年3月,辛集市女個體戶耿某涉嫌綁架、敲詐勒索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耿的丈夫李某找到在省檢察院公訴處任職的同鄉高某,請高找人說情。高答應幫忙。2001年9月至2003年9月期間,高某多次收受李某人民幣,將其中66.5萬元據爲己有,33萬元給了石家莊律師孫某,用於孫疏通辦案人員及相關領導。孫找到省高級人民法院退休幹部張某,給張13.5萬元,張又找到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吳某,給吳6.5萬元(孫、張、吳三人被另案處理)。經二審,耿某由一審被判有期徒刑9年改判爲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案發前,高某將近百萬賄款全部退還李、耿。
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高某利用職權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錢款,爲他人謀取利益,並經過中介人在國家工作人員之間溝通,使行賄與受賄得以實現,構成受賄罪、介紹賄賂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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