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地方電力(集團)公司(原陝西省農電管理局)原總會計師李菊萍因犯受賄罪,27日被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財產20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1999年6月至2000年3月,李菊萍在任陝西省農電管理局財務處長期間,以省農電局在中國建設銀行西安市北大街辦事處存款1.2億多元的方式,爲陝西某房地產有限責任公司解決貸款問題,爲此,陝西這家房地產公司總經理張某先後3次送給李菊萍共計200萬元表示感謝。在此期間,建行西安市北大街辦事處主任周利民(已判刑)爲拉取省農電局存款,於2000年1月送給李菊萍2萬元。
2002年至2003年,李菊萍在任陝西省農電局財務處長期間,給榆林供電局撥付網改資金、電力建設基金數千萬元,榆林供電局局長劉文強於2003年送給李菊萍30萬元,另通過張惠霞送給李菊萍40萬元支票,張惠霞按照李菊萍的指示,將其中15萬元購得捷達轎車一輛,剩餘25萬元提現後交給李菊萍。後劉文強爲表示感謝,於2004年又送給李菊萍10萬元。
2003年5月,李菊萍借陝西省府谷縣農電公司催要該公司下餘網改資金之機,擅自決定並安排財務處將該公司所需資金直接撥付,由此收受該公司黨委書記杜春生所送50萬元(府谷縣農電公司已做賬務處理)。2004年4月,陝西省富平縣電力局局長李桂林爲該局爭取工程借款送給李菊萍5萬元(富平縣電力局已做賬務處理),事後,李菊萍撥付給富平縣電力局400萬元。
李菊萍共計收受人民幣337萬元,據爲己有,案發後贓款已全部追回。
法院審理認爲,李菊萍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爲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337萬元,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考慮到李菊萍有立功表現,贓款已全部追回,予以從輕處罰。故依法判處李菊萍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財產20萬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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