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蘭州市建設委員會副主任梁鴻賓因收受鉅額賄賂,另有大量個人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經蘭州市人民檢察院偵查後起訴,5月26日,該案件在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檢察機關起訴梁鴻賓的受賄事實共8起,發生在1995年到2004年,這期間,梁鴻賓先後擔任蘭州市城關區主管城建的副區長和蘭州市建設委員會副主任。
1995年,梁鴻賓擔任蘭州市城關區分管城建的副區長,蘭州市民魏文龍爲求梁鴻賓在其母親房屋的拆遷安置中幫忙,在樑的辦公室送給其一塊價值1400元人民幣的"梅花"牌手錶一塊;1997年底到1998年初,蘭州市臨夏路街道工程隊隊長施重貴求梁鴻賓幫忙在動物園找活幹,在樑辦公室送給其一塊價值2000元的"瓦斯針"牌手錶;2001年1月到2003年8月,蘭州市黃河實業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賈仲瑚爲感謝梁鴻賓在該公司拆遷補償中給予的關照,以及辦理368畝新徵地的城市建設配套手續,送給梁鴻賓30萬元人民幣、15萬元美金;2002年到2003年,蘭州市小山自立地基基礎公司經理徐小山爲感謝梁鴻賓爲其催要工程款,兩次送給樑人民幣2萬元;2001年到2003年,臨夏縣一工程隊隊長王世明因在蘭州市市政公司搞工程期間得到梁鴻賓的幫助,先後3次送給樑人民幣2萬元;2002年到2003年,原蘭州市市政公司第三分公司經理張子俊爲與梁鴻賓搞好關係,先後兩次送給樑1萬元現金;2003年上半年,蘭州市實創園區開發有限公司總經理黃兆斌感謝梁鴻賓爲其在辦理開發資質手續中的照顧,送給樑1萬元現金;2004年12元,蘭州市永利房地產公司職員範宗林爲了公司在建委辦理房地產開發相關手續,送給樑一根重100克、價值11800元人民的金條。
據檢察機關調查,梁鴻賓共收受賄賂美金15萬元(摺合人民幣121.0395萬元)、人民幣36萬元,物品摺合人民幣1.52萬元,共計158.5595萬元。另外檢察機關查扣的310.1237萬元人民的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
檢察機關介紹,案發前後,梁鴻賓爲了逃避法律追究,本人及指使親屬將大量的贓款、贓物轉移或隱藏。蘭州市人民檢察院認爲,梁鴻賓大肆收受他人賄賂,數額特別巨大,且鉅額財產不能說明來源,已經構成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歷不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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