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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了加強對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的管理,預防、控制傳染病的發生、流行,保障人體健康和公共衛生,市政府印發了經國務院通過的《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該條例於6月1日正式實施。《條例》對疫苗的流通、疫苗接種、保障措施、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處理等做出了明確規定;確定了政府對預防接種工作的保障機制;明確了衛生行政部門以及醫療衛生機構的職責,規範了疫苗接種單位的接種行爲。
第一類疫苗接種要公示
《條例》規定,疫苗分爲兩類,第一類疫苗是指政府免費向公民提供,公民應當按照政府的規定受種的疫苗,包括國家免疫規劃確定的疫苗,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執行國家免疫規劃時增加的疫苗,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衛生主管部門組織的應急接種或者羣體性預防接種所使用的疫苗。這些疫苗包括卡介苗、脊髓灰質炎疫苗、乙肝疫苗、百白破疫苗、麻疹疫苗等;第二類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費並且自願受種的其他疫苗。
《條例》規定,接種單位接種疫苗,應當遵守預防接種的工作規範、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導原則和接種方案,並在其接種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第一類疫苗的品種和接種方法。
醫療衛生人員在實施接種前,應當告知受種者或其監護人所接種疫苗的品種、作用、禁忌、不良反應以及注意事項,詢問受種者的健康狀況以及是否有接種禁忌等情況,並如實地記錄告知詢問的情況。
接種反應異常可獲補償
《條例》規定,因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造成受種者死亡、嚴重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的,應當給予一次性補償。
因接種第一類疫苗引起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需要對受種者予以補償的,補償費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在預防接種工作經費中安排。因接種第二類疫苗引起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需要對受種者予以補償的,補償費用由相關的疫苗生產企業承擔。
《條例》規定,因疫苗質量不合格給受種者造成損害的,依照藥品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因接種單位違反預防接種工作規範、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導原則、接種方案給受種者造成損害的,依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0至7歲兒童須接種6種疫苗
《條例》規定,在兒童出生後1個月內,其監護人應到兒童居住地承擔預防接種工作的接種單位爲其辦理預防接種證。
《條例》規定,卡介苗、脊髓灰質炎疫苗、麻疹疫苗、百白破三聯混合製劑、百白破二聯混合製劑和新生兒乙肝疫苗等6種疫苗屬於國家計劃免疫範疇,0歲至7歲兒童都應當按免疫程序接種,兒童入托、入學時要檢查6種疫苗的預防接種證,沒接種的要在當地接種門診補種。
入托入學須查驗預防接種證
《條例》規定,兒童入托、入學時,托幼機構、學校應當查驗預防接種證,發現未依照國家免疫規劃受種的兒童,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向兒童居住地承擔預防接種工作的接種單位報告,並配合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接種單位督促其監護人在兒童入托、入學後及時到接種單位補種。兒童離開原居住地期間,由現居住地承擔預防接種工作的接種單位負責對其實施接種。
《條例》要求,未依照規定查驗預防接種證,或者發現未依照規定受種的兒童未向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接種單位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人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藥品零售商不得賣疫苗
按照《條例》規定,藥品批發企業依照《條例》的規定經批准後可以經營疫苗,藥品零售商不得從事疫苗經營活動。
《條例》規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發現假劣或者質量可疑的疫苗,應立即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藥品批發企業申請從事疫苗經營活動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具有從事疫苗管理的專業技術人員;具有保證疫苗質量的冷藏設施、設備和冷藏運輸工具;具有符合疫苗儲存、運輸管理規範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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