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6月1日召開全會,在研究2001年-2004年度全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先進集體表彰名單時,唐山市公安局刑警支隊因在考評年度內發生了一起影響較大的刑訊逼供案件,被取消了評選資格。
據河北省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常務副主任李德興介紹,他們在對各地各部門推薦的先進集體名單進行審覈時,發現唐山市公安局刑警支隊在考評年度內發生了一起刑訊逼供案件,在全省乃至全國影響都很大,因此取消了唐山市公安局刑警支隊評選先進集體的資格,並報全會審議通過。
2002年7月12日,唐山市南堡開發區住戶郭某夫婦在家中被人致重傷。唐山市公安局南堡開發區分局在偵查過程中,將時任冀東監獄二支隊政治部主任的李久明確定爲犯罪嫌疑人。2002年7月21日上午,南堡分局辦案人員經唐山市刑警支隊一大隊大隊長聶曉東同意,將李久明提至該大隊三樓辦公室訊問。因李久明堅稱此案與自己無關,聶曉東和原唐山市公安局南堡開發區分局局長王建軍、副局長楊策、刑警大隊大隊長盧衛東、教導員黃國鵬以及唐山市刑警支隊一大隊副大隊長張連海、偵查員宋金全等人對李久明進行了刑訊逼供。7月21日夜間,李久明受刑不過,承認此案系其所爲。
2003年11月26日,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和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李久明死刑,緩期兩年執行,附帶民事賠償10萬餘元。李提出上訴。2004年8月11日,河北省高院以證據不足爲由,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在此期間,溫州市甌海公安分局看守所在押人員蔡明新供稱自己曾在2002年7月12日凌晨闖入冀東監獄家屬區郭某家中搶劫傷人的事實。蔡明新的供述後被查證屬實。2004年11月26日,李久明被無罪釋放。唐山市7名民警因涉嫌參與刑訊逼供罪被提起公訴。河北省河間市人民法院2005年5月以刑訊逼供罪依法一審判決王建軍、楊策有期徒刑2年,聶曉東、張連海、宋金全、盧衛東、黃國鵬同時被判犯刑訊逼供罪,免予刑事處罰。(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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