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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對大衆文藝出版社社務辦公室幹事龐巍貪污48.76萬餘元公款一案作出宣判,以貪污罪判處被告人龐巍有期徒刑12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大衆文藝出版社社務辦公室幹事龐巍,於1998年1月至2002年5月間,利用負責管理社長基金的職務便利,用支取公款不記帳的手段,將本單位公款人民幣48.76萬餘元據爲己有。被告人龐巍於2004年5月19日被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查獲。
庭審中,龐巍承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但她辯稱自己只用了公款中的人民幣8萬餘元,其餘款項均被副社長尹某等人拿走。
法院認爲,被告人龐巍身爲受事業單位委託管理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經手管理的公款據爲己有,其行爲侵犯了公共財產的所有權和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爲的廉潔性,已構成貪污罪,依法應予刑罰處罰。對於被告人龐巍的辯解及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法院認爲,證人尹某、李某的證言及相關書證,能夠證實龐巍所稱尹某等人拿走公款40餘萬元的事實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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