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錄取爭議有規可循
昨日從市教育招生考試院獲悉,爲進一步規範天津市國家教育統一考試的管理,維護考生、高等學校和教育考試機構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本市日前出臺了《天津市國家教育統一考試管理辦法》、《天津市國家教育統一考試爭議裁決辦法》和《天津市高等學校招生錄取爭議裁決辦法》。市招考院有關負責同志昨日接受記者採訪,權威解讀招考爭議裁決新規。
據介紹,《天津市國家教育統一考試管理辦法》、《天津市國家教育統一考試爭議裁決辦法》和《天津市高等學校招生錄取爭議裁決辦法》是全國首個省級招生考試機構關於依法治招依法治考的系列管理辦法。“天津市國家教育統一考試”是指本市普通高校招生統一考試、成人高校招生統一考試、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以及高等教育自學考試。
《天津市國家教育統一考試管理辦法》首次系統規範地對市、區教育考試機構、學校、考生、考試工作人員的職責、義務和權利,對試題命制、考試的組織與實施、試卷的評閱與分數報告、考試信息管理等方面,作了明確規定。依照《天津市高等學校招生錄取爭議裁決辦法》和《天津市國家教育統一考試爭議裁決辦法》,考生在考試過程中與教育考試機構發生的爭議和高校在招生錄取工作中與考生之間發生的爭議,都將由裁決委員會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裁決辦法予以裁決。
參加國家教育統一考試的考生享有按照國家各類教育考試規定的條件,報名參加相應的考試;瞭解考試科目、考試時間安排、考試收費等有關考試的情況和信息;在教育考試機構或者高等學校規定的時間內查詢考試成績,並知悉查詢結果;考試合格,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畢業證書、課程合格證書等;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等五項權利。同時應遵守考試紀律和考試行爲規範,執行教育考試機構制定的管理規章制度;服從考點和考場管理人員的指揮,誠實應考;配合教育考試機構對考試違紀、作弊情況的調查,如實提供相關事實;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等四項義務。
《天津市高等學校招生錄取爭議裁決辦法》規定,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招生的高等學校與天津籍考生之間發生的下列爭議可以適用本裁決辦法:1、高等學校在執行招生錄取法律、法規和政策時與考生之間發生的爭議;2、高等學校在履行招生章程時與考生之間發生的爭議;3、經天津市高等學校招生錄取爭議裁決委員會認爲,可以適用本裁決辦法解決的因招生錄取發生的其他爭議。
《天津市國家教育統一考試爭議裁決辦法》規定,自願報名參加天津市國家教育統一考試的考生與教育考試機構發生的下列爭議可以適用本裁決辦法:考生在報名時與教育考試機構之間發生的爭議;考生在參加身體健康狀況檢查時與教育考試機構(含體檢醫療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考生在考試過程中與教育考試機構之間發生的爭議。其中考生與教育考試機構之間因考試違規行爲認定與處理而發生的爭議,依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中的有關條款處理;考生與教育考試機構之間因考試信息公佈與查詢而發生的爭議;考生與教育考試機構之間因考試成績評定與分數複覈而發生的爭議;天津市國家教育統一考試爭議裁決委員會認爲,可以適用本裁決辦法解決的其他因考試而發生的爭議。
裁決組裁決招生錄取爭議或考試爭議,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裁決。情況複雜需要延期的,經裁決委員會批准,可以適當延期,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日。當事人對招生錄取爭議或考試爭議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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