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招生考試爭議半月內裁決
天津市招考機構全國率先立“規矩”涵蓋四大考試及時解決糾紛
昨天,新報刊發了天津市出臺招生考試爭議裁決辦法的消息並獨家發佈了裁決辦法全文後,引起了衆多考生和家長的強烈關注,並表示想進一步瞭解有關情況。爲此,記者昨天採訪了市高招辦負責人和有關法律專家,解釋了本市招生考試爭議裁決的“規矩”。
據市高招辦負責人介紹,《天津市國家教育統一考試管理辦法》、《天津市國家教育統一考試爭議裁決辦法》和《天津市高等學校招生錄取爭議裁決辦法》是全國首個省級招生考試機構關於依法治招依法治考的系列管理辦法。“天津市國家教育統一考試”是指本市普通高校招生統一考試、成人高校招生統一考試、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以及高等教育自學考試。
天津師範大學法學院賈邦俊教授介紹,這一系列辦法的出臺不僅首次系統地明確了考生、招生考試機構和招生院校的責任、權利和義務,更使本市的依法治招邁出了堅實的一步。由此,本市考生在考試錄取的各個環節中,一旦與教育考試機構或高校發生爭議,都將由裁決委員會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裁決辦法予以及時裁決。
據介紹,裁決委員會收到裁決申請書後,應當在兩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裁決委員會裁決考試爭議時將組成裁決組。裁決組由三名裁決員組成。當事人可以在裁決員名冊中各自選定或委託裁決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裁決員,第三名裁決員可以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委託裁決委員會主任指定,並擔任首席裁決員。裁決組裁決招生錄取爭議或考試爭議,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裁決。情況複雜需要延期的,經裁決委員會批准,可以適當延期,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日。當事人對招生錄取爭議或考試爭議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哪些爭議能夠去裁決
根據《天津市高等學校招生錄取爭議裁決辦法》的規定,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招生的高等學校與天津籍考生之間發生下列爭議可適用本裁決辦法:1、高等學校在執行招生錄取法律、法規和政策時與考生之間發生的爭議;2、高等學校在履行招生章程時與考生之間發生的爭議;3、經天津市高等學校招生錄取爭議裁決委員會認爲,可以適用本裁決辦法解決的因招生錄取發生的其他爭議。
《天津市國家教育統一考試爭議裁決辦法》規定,自願報名參加天津市國家教育統一考試的考生與教育考試機構發生的下列爭議可以適用本裁決辦法:考生在報名時與教育考試機構之間發生的爭議;考生在參加身體健康狀況檢查時與教育考試機構(含體檢醫療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考生在考試過程中與教育考試機構之間發生的爭議。其中考生與教育考試機構之間因考試違規行爲認定與處理而發生的爭議,依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中的有關條款處理;考生與教育考試機構之間因考試信息公佈與查詢而發生的爭議;考生與教育考試機構之間因考試成績評定與分數複覈而發生的爭議;天津市國家教育統一考試爭議裁決委員會認爲,可以適用本裁決辦法解決的其他因考試而發生的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