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消費者在買車試駕過程中意外相撞,致其中劉先生的妻子宋女士頸椎受傷。宋女士因此將汽車經銷商和另一消費者李女士告上法庭。近日,南開區法院經審理,一審判令被告經銷商和被告李女士分別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739.2元。
宋女士訴稱,其夫劉某在被告京泰公司處訂購了一輛吉利優利歐牌小客車,去年5月4日,她和丈夫到京泰公司指定的王頂堤汽車商城提車,京泰公司指派員工黨某駕駛該車爲他們試車。行駛中,他們所乘車輛與李女士試駕的汽車相撞,致坐在副駕駛位的宋女士受傷,經檢查爲頸椎生理曲度變直。事發後,京泰公司以兩車相撞與李某有關爲由拒不賠償,原告因此將經銷商和李女士一起訴上法庭,訴求醫藥費、誤工費等共計28600元。
被告京泰公司辯稱,原告宋女士並非購車人,她乘坐該車沒有合法依據,亦沒與被告形成合同關係,同時由於事故原因在於李某左拐時佔錯了道,所以認爲一切損失應由李某賠償。被告李某則辯稱,她也在該公司訂購的小客車,是消費者,事發時,她在被告公司員工王某的指導下試車,被告公司並未說明試車場內還有其他車輛在試車,且場內也沒有任何道路指示牌和警示標牌。事故發生後,她已爲原告墊付了900元醫療費,因此認爲事故責任不在自己。
法院說法
被告京泰公司員工黨某在爲該公司工作過程中駕車與另一被告李某駕駛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黨某和李某的侵害行爲直接造成了原告受傷的後果,兩被告應予賠償,據此做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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