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憲法條約》是歐盟的首部憲法,其宗旨是保證歐盟的有效運作以及歐洲一體化進程的順利進行。2004年10月29日,歐盟25個成員國的領導人在羅馬簽署了《歐盟憲法條約》。條約必須在歐盟全部成員國根據本國法律規定,通過全民公決或議會投票方式批准後方能生效。如獲得所有成員國和歐洲議會的批准,條約將於2006年11月1日正式生效。
《歐盟憲法條約》由歐盟憲法、歐盟公民基本權利憲章、歐盟政策和歐盟條約基本規定4個部分組成,其主要內容包括:
設立歐洲理事會主席和歐盟外交部長,組建歐盟外交部,以保持歐盟工作的連續性。歐洲理事會主席的主要職能是爲歐盟首腦會議做準備,並主持首腦會議。主席由歐洲理事會(由各成員國國家元首或政府首腦、歐洲理事會主席、歐盟委員會主席和歐盟外長組成,後三者沒有表決權)以有效多數表決方式選舉產生,任期爲兩年半,可連選連任一次,主席不能同時在成員國任職。歐盟外交部長由歐洲理事會以有效多數表決方式選舉產生,主要負責歐盟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同時也是歐盟委員會副主席。
改革歐盟委員會,擴大歐洲議會的權力。憲法條約規定,條約生效後產生的第一屆歐盟委員會仍然實行現行的一個成員國一名委員的制度。從第二屆起,歐盟委員會委員的人數將是歐盟成員國數目的三分之二,由各成員國輪流提名。憲法條約增加了歐洲議會同歐盟部長理事會在立法和預算方面進行“共同決策”的領域,賦予歐洲議會在歐洲理事會提名的前提下選舉歐盟委員會主席的權力。爲保障人口少的成員國的權益,條約規定歐洲議會的議員人數不能超過750名,每個成員國至少擁有6個名額,最多不能超過96個名額。
歐盟理事會和歐盟部長理事會的表決機制。除特別規定外,歐盟理事會和歐盟部長理事會均以“有效多數表決機制”進行決策,即通過決定只需得到55%的理事會成員(這些成員需來自至少15個成員國並代表65%以上的歐盟人口)的贊同。但是,如果要否決歐盟委員會或歐盟外交部長的提案,則需要有72%的理事會成員(代表65%以上的歐盟人口)的反對。
歐盟成員國必須盡其所有的軍事和民用能力用於歐盟共同防務政策的實施,最終目標是發展歐盟共同防務。條約規定,一旦某一個成員國受到外來侵略或恐怖襲擊,其他成員國必須提供一切資源進行援助,包括軍事資源。
西班牙是歐盟25個成員國中第一個舉行全民公決的國家,也是繼立陶宛、匈牙利和斯洛文尼亞通過議會表決批准該條約之後將對歐盟憲法條約進行表決的第四個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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