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寶馬”小客車撞人的交通事故中,經交通隊認定爲無責任的車主一方將被認定爲承擔全部責任的行人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賠償修車費19731元。昨天下午,海淀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北京成偉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訴劉銀鎖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據悉,這是新交通法施行以來,第一例車主狀告行人的案件。
今年19歲的被告劉銀鎖,是內蒙古人。2004年10月29日,在海淀區紫竹院路華澳中心門前,“寶馬”車司機林先生駕車由東向西行駛,將由北向南步行進入機動車道的劉銀鎖撞傷,劉銀鎖四肢受傷骨折,小客車損壞。後交管局海淀交通支隊認定由劉銀鎖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在審理過程中,是應適用民法還是適用新交通法成爲此案爭論的焦點所在。成偉名房地產公司的代理人說保險公司已替他們負擔了修車費用,但車損不含在第三者責任險的範圍內,此次他是代替保險公司向被告行使追償的權利。他認爲,根據民法通則,公司的小客車損壞是由劉銀鎖的侵權行爲所致,劉銀鎖應賠償修車的全部費用。
而被告劉銀鎖的代理律師則對交通隊的責任認定存在異議,他認爲當時司機屬於超速行駛,要求重新認定事故責任。且根據新交通法,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都應在第三者責任險裏,原告應向保險公司提出賠償要求。劉銀鎖的代理律師同時表示劉銀鎖已向海澱法院提起訴訟,狀告保險公司及司機林先生,要求賠償損失。庭後記者瞭解到,劉銀鎖另外提起訴訟要求保險公司及司機林先生賠償其損失共計人民幣86000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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