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分第一,卻因“乙肝”被拒絕錄用;考生將招考單位告上法庭……請看《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用)》以來全國第一案
6月8日上午,湖南省長沙市雨花區人民法院對湖南婁底考生常路(化名)狀告省國稅局行政訴訟案作出“正式立案”決定。這是1月17日國家人事部、衛生部頒發《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用)》(以下簡稱《通用標準》)以來的全國第一案,此案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
事件回放
考試成績得第一,錄取資格被取消
6月8日上午,不願公開披露真實姓名的常路在接受本報記者電話採訪時介紹了事件經過:
2004年11月,他報名參加了湖南省國稅局系統錄用公務員考試,報名序號:34600410,准考證號:34624333011。成績分別爲:公共科目69.60分、面試成績56.3分、最後綜合成績64.28分,列總分第一名。不過,3月21日,在由省國稅局統一組織的身體檢查中,常路被負責體檢的長沙市中心醫院確定爲“乙型肝炎,肝功能正常,乙肝病毒DNA陽性,不合格”。省國稅局依此取消了他的錄取資格。
常路得知被拒絕後,第一反應是:“這純粹是乙肝歧視!”他說,3月30日,他找到湖南湘雅附二醫院做了肝功能化驗,結論爲乙肝病毒攜帶者。這一結論與此前體檢結果不一致。而今年1月27日試行的《通用標準》第七條明確規定,“乙肝病原攜帶者,經檢查排除肝炎的,合格”,可以錄用爲國家公務員。
常路拿着湘雅附二醫院的化驗結果,找到省國稅局人事處負責招考工作的馬玉霞協商,但馬玉霞稱:“你自己檢查的結果我們不承認。我們要以長沙市中心醫院的結論爲準”。5月9日,常路在國家稅務總局網站公佈的《湖南省國家稅務局2005年擬錄用國家公務員名單》裏,沒有找到自己的名字。
5月31日上午,常路委託律師向長沙市雨花區人民法院遞交了行政起訴狀,請求依法撤消對他報考湖南省國稅系統公務員違規實施錯誤體檢的行政行爲;請求依法判令湖南省國稅局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法規將其錄用至相關職務。
常路本人
自查結果爲乙肝病毒攜帶者,合法權益要堅決維護
6月8日上午,常路在發給記者的書面材料中說,國家人事部、衛生部共同發放的公務員錄用體檢表中,根本不含“乙肝兩對半”項目。而湖南省國稅局卻擅自添加了這一項,這顯然是違規的。同時,這也體現了國稅局在對待乙肝病毒攜帶者時,仍然區別對待。
常路說:“自從省國稅局說我體檢有問題的那一天起,我就決心效仿張先著。他的官司讓我明白了乙肝攜帶者的合法權益不容侵犯,也正因爲他的官司,我纔有了報考公務員的機會。要想徹底消除乙肝歧視,還需要1.2億乙肝病毒攜帶者勇敢地站出來。只有更多的‘李先著’、‘王先著’出現,纔沒有人再歧視我們。”
省國稅局
體檢不合格,只能不錄用
3月21日的體檢是等額體檢,所有筆試、面試合格者都參加,體檢通過者進入下一個招考程序,如體檢不合格則由成績靠前者遞補。
國稅局拒絕錄用常路,“在第一次體檢後,我們還把他的血樣送到長沙市傳染病醫院複檢,結果還是乙肝不合格。體檢具體項目由醫院操作,我們用人單位面對這樣的結論,只能作出不錄用的決定。我們沒有權利、也不會去幹涉醫院作出結論。”
馬玉霞說,此次70多人蔘加體檢,其中有3人因爲查出乙肝落選。常路曾爲此向國家稅務總局投訴,湖南省國稅局也專門向上級作了彙報。目前正在起草的《湖南省國家稅務局公務員錄用標準》特別提到,所有體檢項目將根據人事部、衛生部發布的《通用標準》執行。考生有權利申請複檢,但個人去複檢無效。
長沙市中心醫院
體檢結論:常路是乙肝病人,且有傳染性
長沙市中心醫院體檢中心主任胡女士告訴記者:3月初,湖南省國家稅務局委託該醫院對70多位考生進行身體檢查,排除相關病人。同時帶來了人事部、衛生部印發的《通用標準》。
接受委託後,醫院根據《通用標準》的要求,自行確定了體檢項目,印製了體檢表,體檢項目得到了國稅局的認可,雙方並簽訂了相關合同。醫院對常路做出的體檢結論說明,他不僅攜帶乙肝病毒,而且是一個乙肝病人,且有傳染性。
至於隨《通用標準》確定的體檢項目、制訂的體檢表,醫院方面是在4月初長沙市衛生局傳達《通用標準》時才見到,所以醫院當時無法按國家相關體檢項目規定執行。
有關專家
《通用標準》規定相對宏觀,操作手冊正在緊張制訂
6月8日下午,記者就常路是否屬肝炎病患者,諮詢湖南省疾病控制中心肝炎防治專家李欣欽,李教授告訴記者,只要“乙肝病毒DNA陽性”這一條,就可確認此人爲乙肝患者,且具有傳染性。
《通用標準》的制訂者之一、北京大學肝病研究所所長魏來教授則表示,《通用標準》的規定相對宏觀,對於一些具體問題沒有明確的規定。因此各方可能會有不同的理解,容易引起爭議。
記者在採訪中瞭解到,對於肝功能正常與否是不是一定需要檢查乙肝兩對半,這在醫學界尚存爭議。《通用標準》在制訂時考慮到這一點,並沒有做出明確要求。國家人事部、衛生部下發的《公務員錄取體檢表》的“體檢須知”第九條則規定:“體檢醫師可根據實際需要,增加必要的相應檢查、檢驗項目。”而據人事部公務員管理司有關負責人介紹,有關《通用標準》的操作手冊,人事部、衛生部正在緊張制訂過程中。
鏈接
2003年6月,安徽蕪湖青年張先著報名參加該市公務員考試,儘管其綜合成績在報考該職位的考生中名列第一,但體檢時被查出是乙肝病毒攜帶者,該市人事部門以此爲由對其不予錄用。11月,張先著一紙訴狀將蕪湖市人事局告上法庭。此案被稱爲“國內乙肝歧視第一案”。2004年4月,法院判決張先著勝訴,但他並沒有獲得擔任公務員的機會。此後,浙江、四川、福建、廣東等省修改了當地公務員禁止錄用乙肝病毒攜帶者的有關規定,國家人事主管部門也進一步統一了國家公務員體檢錄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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