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黃岡市中級法院刑二庭對團風縣原人大副主任秦海棠受賄案依法作出終審裁定,駁回其上訴,維持羅田縣法院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4萬元。
現年54歲的秦海棠,1996年至2002年任團風縣教委主任,2003年至2004年6月被捕前任團風縣人大副主任。法院經審理查明,時任團風縣教委主任的秦海棠,1996年收受團風縣建築商陳某、盧某現金10000元,將該縣教育系統造價200萬元的辦公樓工程交其承建;1997年8月至2001年8月,其先後四次收受黃岡市人壽保險公司夏某、李某現金11000元,由該公司承接學生保險業務;1999年至2003年間,其以幫他人安排、調動工作、落實職級待遇、提拔幹部和解決學校職工編制、民師轉正等爲由,先後收受該縣教育系統相關人員現金64000元。
今年2月25日,羅田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爲秦海棠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先後收受他人賄賂34筆共計金額85000元,爲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鑑於其在案發前主動交待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並退清全部贓款,可減輕處罰。遂依法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4萬元。
秦海棠不服上訴至黃岡中院,黃岡中院刑二庭經開庭審理,依法作出前述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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