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四川巴中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利用發包工程、採購材料以及支付工程款的職務之便,大肆收受他人賄賂及貪污的原平昌縣交通局長鮮躍文近日被法院以受賄罪、貪污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18年。
經法院審理查明,鮮躍文原任平昌縣交通局黨委書記、局長。1997年3月至2004年6月,鮮躍文利用發包工程、採購材料以及支付工程款的職務之便,大肆收受他人賄賂。2002年初,平昌縣政府決定縣交通局作爲業主,負責對縣城城區及出境路段改造,並選擇二級以上企業組織招投標。平昌縣某三級資質建築公司項目經理付某知悉後找到鮮躍文,雙方商議後,聯繫到省內一家一級資質建築企業,以其資質參加投標。在資質審查通過後,鮮在封標前將工程標底泄漏給付某,使其最終中標B合同段。2003年9月,付某送給鮮躍文20萬元現金。
2001年4月至2003年1月,鮮先後收受省內一物資公司負責人所送現金共計11萬元,隨後鮮在瀝青採購中給對方方便。一年後,鮮怕事情敗露,於2004年1月分兩次向局紀委各上繳了2萬元現金,餘7萬元據爲己有。2002年至2003年,在平(昌)-涵(水)改造中,鮮先後收到項目經理所送5萬元現金,鮮向局紀委上繳了1萬元,餘4萬元據爲己有。
在7年多時間內,鮮利用職務之便,先後收受他人賄賂共計50餘萬元。與此同時,鮮躍文還巧立名目虛列支出,侵吞公款7萬多元。此外,鮮躍文100餘萬元鉅額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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