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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河北省綜合治理委員會獲悉,河北省將試行《民間矛盾糾紛轉化爲刑事案件過錯責任追究辦法》,民間糾紛的調解人如有過錯將被追究責任。
據河北省綜合治理辦公室副主任李德興介紹,目前,河北省40%的刑事案件爲民間矛盾糾紛激化所致,其中大部分案件發生的原因是可以預知的,完全可以通過有效調解得以解決。新試行的辦法規定,調解民間矛盾糾紛應依法律、法規和政策,在雙方當事人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得阻止當事人向法院起訴。
民間矛盾糾紛轉化爲刑事案件的過錯責任是指,負有調處責任的單位、部門領導和工作人員在調處民間矛盾糾紛時,對於婚姻、家庭、鄰里、損害賠償、房屋宅基地、生產經營等常見性多發性民間矛盾糾紛,如果未能及時排查、調處工作不力或調處中有失公正,從而致使矛盾糾紛激化引發刑事案件的,相關單位和個人要負相應責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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