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朱某借親戚馮某的身份證貸款購車,然後將車掛靠在運輸公司。在一次三死兩傷的交通事故發生後,朱某、馮某、運輸公司誰來承擔賠償責任,成了人們關注的焦點。近日,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做出終審判決,判令朱某和運輸公司賠償受害方各項損失90餘萬元,肇事司機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的判決理由是,運輸公司取得了車輛的處分權,而處分權是所有權中的一項權利,所以運輸公司應承擔本案民事責任。馮某雖將身份證借與朱某貸款,但是未實際取得該車的所有權,故不應承擔民事責任。
山西男子張某受僱於內蒙古男子朱某,爲其駕駛大貨車跑運輸。事發當日18時許,被告人張某駕駛裝滿土豆的大貨車行駛至靜海縣一路口時,因未按規定減速行駛,與一輛奧迪小汽車相撞,造成奧迪車內三人死亡、一人受傷的重大交通事故。交管部門認定,張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
這本是一起法律關係比較簡單的交通肇事案。但隨着調查的深入,辦案人員發現該案的民事關係很複雜。
原來,張某駕駛的肇事車輛名義上爲內蒙古一家運輸公司所有。但該公司卻拒絕承擔責任,並稱該車是女子馮某掛靠在運輸公司的。然而馮某得知車禍的消息後,更是表現出一副無辜的樣子。馮某說,她和男子朱某是親戚。朱某想買車跑運輸,但因無當地戶口,所以不能向當地銀行借款購車。爲了能讓親戚圓發財夢,馮將身份證借給了朱某,讓其向當地銀行申請借款購車。2002年,朱某向銀行借款8萬元,購買了東風牌大貨車,並將該車交與運輸公司管理。也就是說,該車實際是朱某購買的。
本案發生後,被害人方與運輸公司、朱某、馮某就賠償責任產生爭議。一中院受理該案後及時開庭進行了審理。開庭後,合議庭對案件進行了評議。合議庭認爲,肇事車輛所有人爲朱某,運輸公司通過合同約定取得了該車的處分權,並對該車已行使了擔保物權和保險債權等民事權利。處分權是所有權的一項權利,所以運輸公司應對本案車輛造成的損害和朱某共同承擔賠償責任。被告人張某受僱於朱某,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有重大過失,應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馮某出借身份證爲朱某貸款買車,但未實際取得該車的所有權,故不應承擔民事責任。據悉,司機張某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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