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背景
日前,福建省福鼎市醫院的3名醫生因爲開處方而收回扣,被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終審判處1年至1年6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理由是福鼎市醫院雖屬公益醫院,但是國有事業單位,醫生作爲國家公益活動的主要實現者,屬國有事業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執業過程中,爲替藥品經銷商促銷藥品,利用手中處方權開列昂貴搭車藥品從中收受回扣,其行爲破壞了人民醫療保障制度和藥品市場秩序,均已構成受賄罪。
“病人到醫院看病,爲了治好病,醫生開多貴的藥都得抓。有時候的確覺得藥有點問題,怎麼都那麼貴啊?如果早知道醫生在開處方時就吃了回扣,誰也不會答應把‘救命錢’拿出去一分!”一位患者說:“目前個別醫院的醫生毫無醫德可言,國家對這種現象該整治了。”
醫生吃回扣,肥了自己,苦了患者。就在大家都在爲福建的3名醫生被治罪叫好時,有關法學專家卻就醫生利用處方權收受回扣是否構成受賄罪引發了爭論。
正方
中國人民大學黃京平教授:醫生利用處方權收回扣理所當然構成受賄罪。工作在醫療一線的醫生也有公共管理的職能,如果沒有一線的醫生行使處方權,大到整個醫療社會保障體系,小到一個國有醫院的正常運轉,都沒法實現。這個角色,恰恰體現了醫生對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性質和職能。我們絕不能只看到醫生從事技術工作這一表面現象,還要看到國有醫院畢竟是醫療保險體系中的主體單位,病人憑醫生開出的處方購藥的花費有相當一部分是國有資金。醫生吃回扣通常是通過“多開藥、開貴藥”,其實質是以部分地多支出國有資金爲代價,換取個人好處。處方行爲從表面上來看是一項技術工作,但實質是對藥品的管理工作,是國家公權力的表現,因此可以認爲醫生是屬於在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他們吃回扣,當然是受賄。
中國政法大學曲新久教授:處方行爲看似醫生的一種腦力勞動,但不能就此認爲收受處方回扣行爲不構成受賄罪。國有醫院和其他國有事業單位一樣,都是由政府權力分化而來,即使有的單位並無財政撥款,但其初期投入仍是國有資金,從歷史的延續性考慮,目前仍將這些單位的工作看作公務行爲。刑法設立以來,我們一直將收受回扣的行爲作爲犯罪處理,而且對這種犯罪的法律規定在文字上也沒有什麼變化,因此對醫生收取回扣或紅包的行爲,如果不作爲受賄罪處理,則與習慣和歷史相背離。只要行爲人是在由國家設立、由國家給予財政撥款或部分依靠國家撥款的事業單位中從事醫療、護理和預防等工作,其開處方收受回扣的行爲就應該按受賄罪來處理,這是毫無疑問的。
反方
中國人民大學趙秉志教授:目前對醫生利用處方權收回扣的行爲以受賄罪處罰還沒有明確、充分的法律根據。醫生利用處方權收回扣,可以說是一種受賄性質的行爲,但用刑法中的受賄罪解釋,則有很大的困難。目前醫生利用處方權收回扣的行爲危害達到了一定的嚴重程度,羣衆的反應也很強烈,但是,定罪不能只看行爲的社會危害性和羣衆的反應。如果法律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羣衆意見再大,也不能定罪,刑法規定的罪刑法定原則必須堅持。
北京大學陳興良教授:在我國,現有醫院大多是國有醫院,但普通的醫生並不行使國家權力,所以當然不符合受賄罪的構成要件中主體的規定。我國刑法規定“法無明文規定不爲罪”,對醫生收受處方回扣這類違法行爲,在刑法尚未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僅按違規違紀處理即可,即只能對其進行黨紀、政紀處分。但如果是醫院的院長、科室主任、科長等具有行政職務的人員實施了收受回扣行爲,則當然構成受賄罪。處方權不是一種職權,它只是醫務人員從事業務活動的一種資格,就如同教師要想執教必須持有教師證一樣,它並非法律上的權利。臨牀醫生開具處方是利用自己的專業知識爲病人服務的行爲,並不具有“管理”性質,因此處方行爲並不屬於公務活動範疇,是利用了替病人診斷用藥的職業上的便利而非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當然其收受回扣的行爲不構成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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