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因在同一地點違反禁令標志105次,被交管部門處罰10500元的杜寶良,以真武廟頭條西口禁令標志為無效標志等理由,對北京市交管局西城交通支隊西單隊提起行政訴訟。他請求法院依法確認西單隊行政處罰違法,並撤消西單隊對他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退還他已經繳納的罰款。
禁令標志屬於無效標志
杜寶良說,他在參加了交管部門組織的的法規考試和路考後發現:『我在北京交管局發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規與相關知識必讀》中,沒有找到真武廟頭條西口立的這種標志啊』!
杜寶良的理律師王英介紹,真武廟頭條西口所立的禁令標志,是圓形的,紅底,標志下方有一條白色粗條杠,條杠上面頂著一個白色小汽車圖案。雖然這樣的禁令標志在北京的很多路段都能看到,但是在種標志在北京目前實施的『國家標准GB5768-1999《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中根本沒有。
王英稱,根據《道路交通法》和《北京市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道路交通標志、標線的設置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和國家標准,因此北京市交管局西城交通支隊西單隊對杜寶良實施行政處罰所依據的交通標志根本不是國家標准規定的禁令標志,因此該標志屬於無效標志,西單隊依據無效標志而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是錯誤的。
81次處罰交管沒有出具處罰決定書
杜寶良告訴記者,他去西城執法站接受處罰時,民警給他出具了24起違法記錄的《處罰決定書》:『民警說,我的牡丹卡裡只能記錄24次起違法,其餘的記錄無法在牡丹卡裡顯示,因此就沒有相應的《處罰決定書》,剩下81次違法,他們給我開了一張到銀行交款的證明。』王英說,81次違法不開具《處罰通知書》說明西單隊在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違反了法定程序。
交管未履行『書面告知』義務
王英還指出,根據《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107條第二款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發現機動車有未處理的違法行為記錄的,應當書面告知機動車所有人或者駕駛人,機動車所有人或者駕駛人應當按照告知的時間、地點接受出處理。』『西單隊記錄了杜寶良未處理違法行為高達105次,卻從未履行過其「書面告知」義務』王英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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