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現在很多行業中存在着潛規則,像本文中縣與縣之間互相遣送流浪乞討人員就是一種潛規則,但這種規則無疑是給政府抹黑。令人悲哀的是,救助管理辦法在這裏沒有得到有效實施,相反收容遣送做法仍在大行其道。這實是對法律的不敬,對生命的不尊。
2005年1月21日,江西省崇義縣爲了整治市容環境,該縣民政局會同公安局對沿街流浪乞討人員和精神病患者實施收容遣送,但抓到了的人不是送往救助站,而是直接扔到鄰近大餘縣的荒郊野外,造成了部分人員失蹤。這事經媒體報道以後,引起了社會各方的廣泛關注。那麼,該事件又有什麼新進展呢?在對動物的生命權都十分重視的今天,作爲一級政府爲何會漠視人的生命權呢?
繼續搜尋失蹤人員
6月10日,失蹤人員郭冬香的家屬郭祥富給記者打來電話稱,6月9日晚,民政局幹部通知他,其姑姑郭冬香已在大餘縣城被尋找到,現正被送回家。6月10日一早,他便趕往郭冬香的住處,見到了郭冬香。據郭祥富介紹,此時的郭冬香相對於6個月前失蹤時,已經面目全非。郭冬香手腳均有大面積浮腫,身上還有多處傷痕。
昨日,崇義縣縣委書記廖明耕接受記者採訪。據其介紹,目前當務之急是尋找失蹤人員,他們將進一步擴大範圍,搜尋失蹤人員;另外,他們還將對有關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決不姑息;對於當事人家屬,他們已派出一名縣委常委進行安撫,力求圓滿解決這件事情。
今日上午記者撥通一名當事人家屬電話,家屬告訴記者,昨日下午,崇義縣一副縣長和縣民政局局長來到他家中,對他們表達了歉意,並表示將對事件進行妥善處理,還將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
據崇義縣委有關人員介紹,已派出了幾隊人馬找人,現在找到了一名失蹤人員。
曾以萬元作爲“封口費”
據失蹤人員郭冬香的親屬郭祥富向記者反映:郭冬香的兒子吳隆生曾向民政局提出賠償要求。在3次協商後,賠償金從最初民政局開出的3000元提高到5000元、8000元及最後簽訂協議的1萬元。“這個協議是沒有道理的。”郭祥富告訴記者,那天吳隆生與有關部門簽訂賠償協議的時候,他正在贛州市向有關部門求助,由於吳一向老實,又不懂法律知識,當時就糊里糊塗地把賠償協議給簽了。
記者在雙方簽訂的賠償協議上看到,甲方崇義縣民政局同意一次性賠償精神病患者郭冬香賠償金等一切費用1萬元。但同時作出了規定,乙方領取賠償金後,不得再向甲方及有關部門提出有關索賠事宜,更不得就此事上訪、訴訟或無理取鬧。
該局一位副局長解釋說:在家屬提出了索賠要求後,他們便找到了失蹤人員的家屬進行協調,最終解決了此事。對於協議中提出不讓家屬上訪、訴訟等條件,該副局長認爲他們是從社會穩定方面去考慮的。
每個縣都是送來送去
記者在崇義縣民政局採訪時,該局一位副局長說,那天是縣委縣政府要求收容遣送精神病人和流浪人員。而他們縣裏又沒有救助站,一直以來的做法都是收容了就往別的縣裏送,別的縣收容了就往他們這裏送,他們送到大餘去,大餘就往他們這裏送,每個縣都是這樣做的。
記者在羣衆採訪時,這一說法也得到了證實。一位不願意透露姓名的羣衆對記者說,這種事情經常有,比如我這個縣要搞城市環境整治,就把流浪乞討者送到與鄰縣交界的地方,過一會兒另一個縣又把這些人員送回來,尤其是上面有領導來檢查工作的時候。
缺乏對法律的敬畏
2003年8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生活無着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規定: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設立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站。民政部門爲何還屢屢以侵犯人的生命權和健康權來換取清潔的市容環境呢?
江西省社會科學院研究員馬雪松認爲,從這個事件來看,民政局的做法是錯誤的,是極不負責任的。民政局不能因爲要整治市容,而置人民生命於不顧。這凸現了一些地方政府法律意識淡薄,缺少對法律所規定的人的生命權的敬畏。
針對這種情況,他認爲當地政府:第一,缺乏對法律的敬畏。像以前,很多部門執法都講究無私無畏,但現在不一樣了,就算無私也要有畏,畏懼法律,不能以爲是執法便無所畏懼。民政局做錯了,就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不能說賠1萬元就了事,更不能用賠償來剝奪當事人的上訴權。第二,缺乏對生命的敬畏。現在在很多大城市,對動物的生命權都十分重視,更何況是人。第三,缺乏對制度的敬畏。我們現在很多行業中存在着潛規則,像本案中送人到外縣就是一種潛規則,但這種規則無疑是給政府抹黑。制度規定,縣級以上要有救助站,那就必須要有相應的場所、機構、人員和制度,假如有整治市容的精力和財力,就應該以人爲本,優先解決流浪乞討人員的生存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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