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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日前報道的“兒子砍父‘行孝’”一案16日宣判,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於某某有期徒刑14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
法院認爲,被告人於某某非法故意剝奪他人生命,持兇器砍其父親頭部並致死亡,其行爲已經構成故意殺人罪,應予懲處。被告人於某某與其父相依生活,在父親年老體病之時,於某某本應盡贍養之責,但其竟用斧頭砍其父親致死亡,犯罪手段殘忍,性質惡劣,依法應在10年以上量刑。被告人於某某在實施犯罪後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對於某某自幼患有癲癇性精神障礙這一點,從精神病學的角度看,該種病症因其病史長,腦功能下降,致使其高級行爲控制能力降低,容易受到外界誘發因素的影響。因此,辯護人所提被告人的犯罪動機是在被害人的一再要求下實施的殺人行爲,符合精神病學解釋的特徵,應予採納。綜上,被告人於某某在實施犯罪行爲時,屬於實質性辨認能力削弱、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有部分責任能力,依法可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於某某有期徒刑14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 案情回放
八十高齡的老父身患重病,2004年底癱瘓在牀,備受病痛煎熬。2005年1月5日上午,實在無法忍受病痛的老人要求家中惟一的親人——患有癲癇精神障礙的兒子、今年34歲的於某某給自己“了斷”。當日上午9時許,於某某用斧頭砍向父親的頭部,致父親顱腦損傷死亡。事發後,殺父的兒子自首。經天津市司法精神病鑑定委員會鑑定,被告人於某某患有癲癇性精神障礙,在實施危害行爲時,於某某實質性辨認能力削弱,但有部分責任能力。
庭後審判長評說
這起“子殺父”案,因爲情節的特殊和倫理道德的糾纏而引起諸多關注,今日宣判後,記者採訪了案件的審判長——本市和平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庭長李春耕。
問:這起案件在審理中有什麼特別考慮的地方?
答:這起案件在依法定罪量刑時,法庭注意到了兩點問題,一是被告人於某某在實施犯罪行爲後主動報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這屬於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法庭還注意到於某某自幼患有癲癇性精神障礙這一點。對這一點,我們曾多次專門諮詢過精神病學方面的專家,所以,在裁量時並沒有簡單停留在這一疾患的表面上,而是從精神病學的角度給予了認識,所以對其辯護人在這一點上的辯護意見予以了採納。
問:案件中的父親有追求死亡的願望,同時被告人患有癲癇性精神障礙,這兩點是否對量刑有影響?
答:對這兩點法庭是有所考慮的,這兩點都是審理此案應該綜合考慮的因素,審判人員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運用綜合能力對其進行了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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