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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26日在法庭上受審的安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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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惠君(資料圖) |
深圳市原羅湖區女公安局長安惠君,在2005年4月26日,因涉嫌受賄罪出庭受審後,僅僅用了不到兩個月的時間審理,昨天下午3點,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作出判決。法院認定其受賄金額210餘萬,以受賄罪判處她有期徒刑15年。 有自首情節從輕判處
昨天下午3點,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一審宣判:法院審理認定了檢察機關指控的全部事實,並認爲,安惠君無視國法,利用職務之便,多次收受多人鉅額錢財,已構成受賄罪。安惠君的行爲已嚴重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公務行爲的廉潔制度,損害了國家公務員隊伍的形象,造成了惡劣的影響和嚴重後果,應依法嚴懲。但鑑於安惠君在司法機關未掌握犯罪事實前,尚能交代犯罪事實,依法可以認定爲自首,且最終退清全部贓款。故依法從輕判處其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60萬元。安惠君受賄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據指控,被告人安惠君利用職務之便,通過操控下屬人員的崗位調動和職務升遷、利用工程招標及購置辦公用車等方式,收受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163.8萬元、港幣53萬元、美金1000元及兩臺電視機,總共受賄210餘萬元。 收受下屬商人210萬
安惠君第一次受賄始於她出任羅湖公安分局政委的第一個月。爲了獲得職務升遷,歷任羅湖公安分局政保科科長和某派出所所長的宋明明,於1995年9月至2002年春節期間,分17次共送給安惠君人民幣19萬元、港幣1萬元。在安惠君涉及的17起受賄案中,有15起受賄案的行賄人是安惠君的下屬。他們每次行賄的數額少則5000元,多則10餘萬,且行賄的次數多在10次以上。
而安惠君涉及的另兩起受賄案行賄人均爲商人。2002年下半年,羅湖公安分局準備在羅湖區蓮塘興建分局指揮中心大樓,深圳市山澤投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憲祺爲承攬該建築工程,送給安惠君港幣20萬元。在安惠君的關照下,曾憲祺掛靠的深圳市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中標取得該工程的承建權。
2000年,羅湖公安分局向香港商人劉浩強經營的公司購進一批車輛,劉浩強送給安惠君10萬元港幣。 曾辯收紅包是“禮尚往來”
庭審時,她沒有否認所指控的受賄事實,但對收取屬下紅包的行爲的性質,安惠君一直堅稱,這只是慣常的禮尚往來,她並沒有因爲收受紅包而幫助下屬升遷,或者排擠下屬,其所作的工作調動只是正常工作需要,“禮尚往來”而已。
安惠君案回顧
安惠君,女,1955年3月出生,河北省定縣人
1993年10月在深圳市羅湖公安分局掛職任副局長
1995年9月任羅湖公安分局政委
1997年11月任羅湖公安分局局長
1998年3月任羅湖區區委常委、區政法委副書記、公安分局局長
2003年6月任深圳市口岸辦副主任副局級
2004年10月被“雙規”
2005年1月人大代表資格被罷免
2005年4月被深圳市檢察機關以涉嫌受賄罪正式提起公訴
2005年4月26日在深圳市中院受審
2005年6月17日深圳市中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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