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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給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分管幹部工作的領導幹部、組織人事部門幹部送錢或其他貴重財物的,一律按‘買官’對待;屬於‘買官’的,一律先免去職務,再依據規定處理。”內蒙古自治區黨委組織部近日製定了《落實廉政責任制,切實解決幹部選拔任用中幾個突出問題的若干意見》,從建立健全乾部選拔任用和管理監督機制入手,切實解決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突出問題,從源頭上防治腐敗。
針對“跑官要官”、“買官賣官”、幹部“帶病提拔”等羣衆反應強烈的問題,爲嚴格組織紀律,嚴厲整治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風和腐敗現象,內蒙古自治區黨委組織部制定的《落實廉政責任制,切實解決幹部選拔任用中幾個突出問題的若干意見》,從組織處理、追究責任的角度,提出五條具體措施:
|一、凡是給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分管幹部工作的領導幹部、組織人事部門幹部送錢或其他貴重財物的,一律按“買官”對待;屬於“買官”的,一律先免去職務,再依據規定處理。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分管幹部工作的領導幹部、組織人事部門幹部收受金錢或其他貴重財物的,一律按“賣官”對待,嚴肅查處。
|二、凡是在民主推薦和選舉中個人搞拉票等非組織活動的,一經查實,已經提拔的要從領導崗位上撤下來,情節嚴重的移送執紀執法機關處理。對尋找各種關係,爲個人提拔使用說話的,都要批評教育。對“跑官要官”的幹部,都要嚴格進行批評教育,並且不能提拔,在重要崗位上的必須調整,已提拔的堅決撤下來。“跑官要官”情節嚴重的要進行組織處理。
三、凡是違反《幹部任用條例》規定作出的幹部任免決定一律無效,由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予以糾正。上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要監督糾正情況,並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四、凡是“帶病提拔”的幹部,都要覈實其選拔任用過程,確實存在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幹部問題的,要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建立年度核查制度,對當年被查處的縣處級以上幹部的選拔任用過程要認真組織覈查。所謂“帶病提拔”,是指在處分影響期內提拔的;執法執紀機關正在瞭解覈實問題過程中提拔的;舉報不斷,反映比較強烈,問題未搞清楚而提拔的;本地區本部門發生突發事件和重大事故,本人負有責任而提拔的;違法違紀行爲是在提拔前發生的等情形。
五、凡是本地區本部門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現象嚴重,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行爲查處不力的,要追究該地區該部門主要領導和有關領導的責任。
內蒙古自治區黨委組織部制定的《若干意見》,還在嚴格組織管理,嚴格選拔任用程序,努力防止幹部“帶病提拔”、“帶病上崗”、“跑官要官”等現象;積極推進幹部人事制度改革和組織工作創新,從源頭上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現象;深入開展以領導幹部爲重點的反腐倡廉教育,打牢防止不正之風和腐敗現象的思想基礎等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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