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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貪官攜鉅額贓款外逃事件頻發,而其中金融部門是貪官外逃事件的重災區。面對貪官外逃帶來的鉅額贓款流失境外的現實,我國現行訴訟制度竟束手無策。針對此種現象,在6月19日結束的全國金融犯罪與金融刑法理論研討會上,有學者提出,在貪官外逃的情況下,可採用缺席審判的方式對其定罪量刑,這有利於追回在訴訟中外逃貪官攜至境外的贓款。
有學者提出由此可能對被告人的權利造成損害,支持缺席審判的學者則認爲,只要做到以下幾點即可解決問題:一是在開庭之前的法定時間內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的配偶、子女或者其他近親屬,並要求其轉送、轉告出逃的被告人,或者出逃被告人所在的國家接受了我國提出的司法協助請求,向被告人協助送達了我國檢察機關的起訴書和我國法院的有關通知;二是允許被告人、被告人的配偶或其他近親屬聘請律師爲被告人辯護;三是在缺席審判的任何階段,只要被告人歸案,他就可以對已經進行的審判表示不服從而使審判在其在場的情況下重新進行;四是缺席審判判決作出後被告人歸案並對判決表示不服的,原審判即被推翻,被告人有權出庭接受新的審判。
40餘位與會專家、學者就金融犯罪與金融刑法的基礎理論和立法問題、金融詐騙犯罪等司法實務問題進行了探討。研討會由山東大學法學院與《中國刑事法雜誌》共同舉辦,爲期兩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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