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請今天召開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二次審議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草案,出現重大變化,突出體現了在保障公安機關履行治安管理職責同時,要對權力的行使加以規範和監督,以切實保護公民的權利。
一、明確治安處罰應尊重和保障人權。引人注目的是,草案規定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特別增加了要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並增加“執法監督”專章,對公安機關及警察辦理治安處罰行爲給予基本規範。
二、適當降低罰款數額和幅度。原草案將治安管理處罰罰款的最高數額,由現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的一般爲200元提高到5000元。
有些常委委員提出,適當提高罰款數額是必要的,但不宜過高。經研究,法律委員會建議適當降低罰款的數額和幅度,根據不同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爲,分別規定爲200元以下、200元到500元、500元到1000元三個檔次。
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爲合併處罰不得超過20日。有常委委員和部門提出,按照刑法規定,對犯罪分子判處拘役的最低刑期爲一個月。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不構成犯罪,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應當低於刑法規定的最低刑期。據此,法律委員會建議修改爲“最長不得超過20日”。
四、對未成年人、70週歲以上老人等不適用行政拘留處罰。原草案對依法給予行政拘留的未成年人、70週歲以上老人、懷孕或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嬰兒的婦女,按每日200元標準將拘留折處罰款。
有常委組成人員和部門提出,不宜規定以罰款折抵拘留。法律委員會建議刪去有關規定,並明確對這三類人員不適用行政拘留處罰。
五、對被傳喚人的詢問查證一般不超過8小時。有委員認爲,原草案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連續訊問36小時,時間過長,應當適當縮短;其中有犯罪嫌疑的,可按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執行。法律委員會建議對被傳喚人的詢問查證時間修改爲,一般不超過8小時;情況複雜的,經批准可延長4小時。
草案將原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由原來不得超過60日,縮短爲不得超過30日。草案還刪去了對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外地人移交戶口所在地執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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