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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社會服刑罪犯,在服刑期間不僅服從監督管理,遵守監管規定,還積極向公安機關提供重要犯罪線索。日前,法院根據他們的立功表現,對這兩名社會服刑罪犯依法作出分別減去1年徒刑的裁定。
去年8月,公安東麗分局刑偵大隊根據社會服刑罪犯黃某提供的線索,一舉破獲了6起機動車被盜案件,抓獲疑犯4名(均已判刑),收繳機動車4輛。去年年底,東麗區某單位先後發生兩起入室盜竊案,被盜現金3萬餘元。案發後,公安東麗分局經過偵查,確定某人有重大作案嫌疑,但案發後此人下落不明。正當辦案單位全力開展工作時,社會服刑罪犯吳某獲悉了該疑犯的行蹤,向公安機關積極提供了線索。公安東麗分局根據吳某提供的線索組織力量,將該疑犯抓獲歸案,並經過深挖細查,破獲了多起重大刑事案件,抓獲疑犯7名。
提請減刑
根據黃某和吳某的立功行爲,公安東麗分局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請了對其減刑的建議。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定社會服刑罪犯黃某、吳某在監外服刑期間接受監管,並向公安機關提供了重要線索,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減刑條件。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作出裁定,對這兩名社會服刑罪犯分別減去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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