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車者王某認爲新近購買的愛車內沒有ABS系統、後除霜器、電動後視鏡、側暖風等配置,與發放給他的配置表不符或缺位,因此將經銷商告上法庭。近日,南開區法院經審理駁回了王某的訴訟請求。
王某訴稱,去年7月6日,他到被告處購買汽車,被告帶他到樣品間看樣車,同時交給他一份配置表和汽車貨款明細表。該配置表顯示有3種車型,原告參照配置表上的配置及明細表上的車型價位仔細斟酌後,決定購買飛翔SLQ65031A1型汽車一部,價格88300元。原告交款後於7月13日到被告處提車,但在試車過程中,他發現該車除了缺少ABS系統外,還缺少後除霜器、電動後視鏡等12處配置,與配置表不符或缺位。原告要求被告退車無果,將其訴至法院,索賠8.8萬元。
被告公司辯稱,在7月6日前,原告至少兩次到其公司看車並詢問車的配置、性能及該車是否有ABS系統等,被告公司的業務員均作出了詳細解答,說明沒有ABS系統。雙方商議完價格後,原告經檢驗於7月13日將車提走。原告在交納定金前,至少兩次看過車樣,如果該車缺少13處配置,原告不會在驗車後將車提走。況且,生產廠家的宣傳頁中強調車的配置以實車爲準。被告始終按照合同履行,不存在違約行爲,故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求。
法院觀點
南開區法院經審理認爲,原、被告簽訂的售車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規定。原、被告雙方在售車協議中的產品質量一項中明確約定了以隨車檢配置表爲準,而原告所購車輛的隨車檢驗配置表中並無註明該車具有ABS系統,同時原告不能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被告在銷售行爲中存有違約行爲,故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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