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交了錢當衆受查驗名譽被侵害索賠又維權
在超市購物付款後,顧客欲通過安檢門離去,然而警報突然響起。原來,因爲超市人員的疏忽沒有爲顧客所買的衣物消磁。爲此雙方發生爭執,引來衆人圍觀,超市人員還當場查檢了顧客所購物品。顧客認爲超市的行爲已經侵害到自己的名譽,由此提起訴訟要求超市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失費等。天津市河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一審支持了這名顧客的訴請。
2004年12月12日下午3時許,郭女士夫婦和女兒一起到坐落於本市河北區的一家超市購物。郭女士選定了一件夾克和其他物品,隨後結賬,準備離去。但是,由於超市工作人員的失誤,未取下夾克上的磁扣,致使郭女士在通過二樓安檢門時報警器發生鳴響。警報響起後,超市的工作人員遂上前予以檢查。覈實中,郭女士出示了購物小票,其上所列物品與郭女士所購物相符。其後,超市的工作人員欲取下夾克上的磁扣,但在取下磁扣時將夾克的領子損壞,後這件夾克退貨。在整個過程中,引來了許多人圍觀。郭女士及其家人很是氣憤,於是找到超市方解決問題,併發生糾紛。其間,郭女士倒在地上,其家人報警。後郭女士到指定醫院診治,經診斷無明顯外傷,郭女士後又自行進行了診治。事發後,郭女士提起訴訟,要求超市在市級報紙公開賠禮道歉,賠償醫藥費等,並賠償精神損失費3000元。
被告超市在法庭上辯稱,事發當時工作人員就進行了道歉,並在弄壞夾克後爲原告辦理了退貨。糾紛中工作人員並沒有與原告有身體接觸,更沒將原告推倒在地。另外,超市還提出了安檢門外所貼的一則提示。提示爲:“親愛的顧客,若商品中磁扣未解除,報警器會鳴響,我店工作人員將及時給予消磁,給您帶來的不便敬請諒解。”以此抗辯,超市不同意原告的訴請。
法院經審理認爲,公民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應受法律保護。原告及家人到被告處購物,在付款後,由於被告工作人員的疏忽而未將原告已付款商品的磁扣取下,致使報警器鳴響,爲此雙方發生爭執,引起衆多顧客的圍觀。被告工作人員當衆檢查原告所購物品,影響了在場人對原告品德及名譽等方面的社會評價,使原告的名譽權受到侵害,故被告理應向原告賠禮道歉,賠償原告到指定醫院診治所花費的醫藥費,並賠償精神撫慰金。原告自行診治的費用應自行承擔。由此,法院一審判決,被告超市以書面形式向原告賠禮道歉,內容須經法院審覈;在判決生效5日內,被告超市賠償原告醫藥費12元,精神撫慰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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