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最近作出一審判決,判令上海鴻聯九五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停止對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所享有的任賢齊的《兄弟》《永夜》等14首錄音製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害,並賠償滾石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2萬元。
此前,上海鴻聯九五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利用網絡點播、電話接聽的方式向公衆傳播任賢齊的《兄弟》《永夜》等歌曲,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則將上海鴻聯九五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停止對其享有錄音製作者權的侵害,停止提供涉案歌曲信息網絡公衆傳播服務,並賠償損失。
2004年3月,滾石國際音樂公司發現上海鴻聯九五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在其經營的網站上向公衆提供歌曲的在線播放服務。例如,用戶只要以手機號登錄該網站首頁,進入“手機短訊”項下的“短信點歌”網頁,輸入歌手姓名“任賢齊”,點擊所需曲目,即可從該網站上將所選歌曲發送到指定的電話機上,用戶就能在電話機上收聽所點播的歌曲,也可以用錄音機將其錄製並保存。
滾石公司認爲,自己是任賢齊演唱的《永夜》等17首歌曲的錄音製作者,享有對這17首歌曲的錄音製作者權。上海鴻聯九五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未經其許可,通過互聯網向公衆傳播上述歌曲,侵犯了滾石國際音樂公司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上海鴻聯九五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則辯稱,它未提供音樂下載或視聽鏈接,僅僅是通過電話播放音樂的片斷,幫助溝通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屬於合理使用。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根據國際唱片協會出具的《會員錄音/錄像音樂製品權利人證書》確認,涉訴的17首歌曲中的《永夜》等14首歌曲的錄音製作者是原告滾石國際音樂公司。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爲,錄音製作者對其製作的錄音製品,享有許可他人複製、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向公衆傳播並獲得報酬的權利。其中信息網絡傳播權是指錄音製作者以有線或無線方式(包括:通過互聯網下載、視聽、閱讀、觀看、通過電話通訊系統收聽的方式)使公衆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上海鴻聯九五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在自己經營的網站上提供“短信點歌”服務,使公衆可以通過互聯網點播涉訴的14首歌曲,並通過電話通訊系統獲取自己選定的歌曲,這種行爲已侵犯了滾石國際音樂公司所享有涉案歌曲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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