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經法院調解,男方取得了對女兒的撫養權。然而此後,他卻不務正業,吸毒販毒。爲此,女方起訴要求變更撫養關係,雖然男方一再爭取,但考慮到孩子的身心健康,法院日前支持了女方訴求,判決由其撫養孩子。得知結果後,這位父親後悔莫及。
原告杜某訴稱,她與魏某離婚後,女兒由魏某撫養。因魏某吸毒、販毒,被戒毒所強行戒毒,女兒與魏某生活在一起不利於身心健康,故起訴要求變更雙方之女的撫養關係,杜某願承擔撫養責任並負擔撫養費。魏某在庭審中辯稱,杜某沒有固定住所及收入來源,對女兒的感情也很疏遠。雖然自己確有吸毒惡習,但自離婚後,女兒實際由他的父母撫養,故不同意變更撫養關係。
法院經審理查明,杜某、魏某於2002年4月15日經法院主持調解離婚,雙方婚生之女由魏某撫養。2004年6月16日,魏某因涉嫌販賣毒品罪被逮捕,其母王某也因涉嫌此罪被監視居住。同年10月,魏某及其母親雙雙被判刑。
法院認爲,杜某、魏某離婚後,其子女無論與誰一起生活,都應有利於子女的學習、生活。因魏某及其母犯販賣毒品罪被判刑,已不具備撫養女兒的條件。杜某起訴變更撫養關係,理由正當,法院予以支持,杜某主動要求撫養費自行承擔,是自願行爲,且符合法律規定,法院應照準。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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