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爲調整財產關係的重要法律,物權法的制定備受社會關注。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1日舉行新聞發佈會,邀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王勝明和法制工作委員會民法室主任姚紅就物權法立法的有關情況,回答記者的提問。
在回答什麼是物權,制定物權法有哪些作用時,王勝明說,物主要指動產和不動產,物權簡單講就是對物的權利。制定物權法,要回答三個問題:一是物是誰的;二是對物享有什麼權利,其他的人負有什麼義務;三是怎樣保護物權,侵害物權的人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王勝明說,物權法草案269條,都是在回答上述三個問題。這部法律的直接作用可以概括爲:一是定分止爭,通過對物的歸屬,加強對物權的保護,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二是促進物盡其用,物權法通過規範物權人有哪些權利,他人負有哪些義務,爲權利人充分利用財產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環境,它鼓勵權利人創造財富、積累財富。物權法是一部保障安居樂業的法,是一部促進經濟發展、構建和諧社會的法。
關於拆遷和徵地問題,王勝明說,這是直接關係人民羣衆利益和國家建設的大問題,拆遷徵地的前提條件,物權法草案規定必須是“公共利益”的需要。關於補償標準,物權法草案明確規定:“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償,沒有國家規定的,應當給予合理補償。”
在回答草案如何規範國有企業高層管理人員的行爲時,王勝明說,物權法草案從市場主體角度規定,企業法人對其不動產和動產依照法律或者章程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企業法人的權利,是通過股東會、董事會和董事長來行使的。同時,針對當前有的國有企業在改制以及轉讓財產過程中,國有資產流失的突出問題,草案規定:國有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如果以無償,或者以低價出售的手段來轉讓國有企業,造成國有企業財產流失,要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國有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違法經營、給國有企業造成嚴重虧損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02年,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民法草案時,曾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關於民法草案審議的工作安排,王勝明說,民法草案共有九編,物權法是其中重要的一編。許多常委會組成人員以及有關方面認爲,民法草案涉及面廣,內容複雜,一併研究修改歷時較長,以分編審議通過爲宜。按照人大常委會五年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當前要抓緊制定物權法,以後還將制定侵權責任法和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以及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這幾編,都是實踐急需的,也是民法草案中的重要內容,這幾編出臺後,再加上現行的合同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等法律,編纂民法的條件就基本具備。可以說,民法草案的審議正在進行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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