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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範國資流失 明確徵地補償 統一不動產登記 未規定遺失報酬
連日來,與普通百姓生活關係十分密切並備受關注的物權法(草案)成了衆人議論的焦點。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王勝明7月1日表示,物權法(草案)即將向社會全文公佈,廣泛徵求意見。這是我國首次將重要法律草案全文公之於衆徵求意見。
在當日舉行的物權法立法情況新聞發佈上,王勝明圍繞物權法(草案)中有關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拆遷徵地補償、不動產登記等焦點、熱點問題進行了全面解析。
兩項規定防國資流失
對於大家比較關心的國有企業在改制以及轉讓財產過程中國有資產的流失問題,王勝明介紹說,物權法(草案)對防範國有資產流失做了兩條規定:一是國有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如果以無償或低價出售的手段來轉讓國有企業,造成國有財產流失的,要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是國有企業的直接主管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違法經營,給國有企業造成嚴重虧損的,也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王勝明說,以上兩個規定,主要針對的是現實生活中存在的問題,如中航油在新加坡的公司違規炒期貨,最後造成了巨大的損失。因此,根據國有企業的負責人違法經營的情況制定了這樣的規定。
對此,南京航空航天大學人文學院法律系教授孟繁超認爲,物權法(草案)的這一規定符合我國的基本國情,是針對經濟體制改革中出現的實際情況設立的。立法者的初衷是好的,但以往法律、法規亦有類似規定,可是執行得並不好,重要的還是權利的行使方式和程序的規定,因此物權法也只能做出原則規定。
拆遷徵地標準有了原則性規定
拆遷徵地問題關係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此類上訪案件一直居高不下。有數字顯示,近年來,有關拆遷徵地的上訪案件佔了上訪總量的1/3。也就是說,在10件上訪案件中就有3、4件是有關拆遷、徵地內容的。因此,拆遷徵地標準問題成爲物權法(草案)中一個重點研究解決的內容。
王勝明表示,重點要研究解決以下幾個問題:一是拆遷徵地的前提條件。即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可以拆?什麼樣的情況下可以徵?前提都是爲了公共利益。二是補償標準。這也是發生糾紛最多的問題。從原則上講,應按照房屋的區域、位置以及面積和用途等,依照市場的評估價格來定價。但在目前的執行中,很多地方的補償都比現有規定的標準低。對此,物權法(草案)已明確規定了徵地和拆遷的標準。三是拆遷徵地的程序。當前很多地方在執行的過程中不透明、不規範。而在向農民徵地的過程中,徵地補償費能否真正分到農民手中,並且真正落實到位也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對於這個問題,物權法也做出了原則性規定。
孟繁超說,作爲民事基本法的組成部分之一的物權法對此做出規定有着重要意義。但公共利益的內涵有着不確定性,所以法律應當規定其確定的標準,相關補償標準也應按照保障生活水平基本穩定和市場化的原則確定。
針對爭論頗多的補償標準問題,近來國務院及國土資源部已明確提出“保證被徵地的農民不因徵地而降低原有的生活水平”。對此,王勝明特別強調,物權法(草案)明確規定,有國家規定的就要按照國家規定辦。他說:“現在徵地最高可以達到土地的補償費加上安置的補償費兩項。最高補償金額可以達到前三年一畝地平均年生產總值的30倍。而且有關規定非常明確,即使達到30倍,如果原有生活水平還有降低、還不足以保障的話,應由當地的人民政府在其國有土地出讓以及有償使用的收入當中予以彌補。
不動產登記法正在制定中
對於我國有關不動產的登記機構比較多的問題,王勝明說,統一登記是一個方向,登記機構不能長期分散下去。具體來說,就是統到哪裏去?統的範圍有多大?是否把林地和耕地都規定進來,當然也包括統一登記的辦法,這些都應有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王勝明透露,目前有關部門正在制定不動產登記法。
據介紹,這次物權法(草案)在最後做了一條規定:統一的不動產登記制度沒有建立以前,當事人可以向房產登記機構和土地登記機構申請一併辦理城市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的登記。房產登記機構和土地登記機構應當通過信息共享等制度一併辦理並提供便利。
“拾金不昧”報酬未做規定
物權法(草案)中關於拾金不昧要給報酬的規定,因不符我國的傳統道德,引起了很大爭論。但法學界學者多數主張,應給拾金不昧者相應的報酬,甚至有的學者明確提出,撿到東西后要給20%的報酬。
拾金不昧與老百姓的生活比較密切,世界上有不少國家,如德國、日本等國的民法典當中也有相關規定,即拾得遺失物以後返還失主有權得到報酬。因爲這樣可以鼓勵撿到的人更主動地把東西交還給別人。當然也有另外一種反對的意見,就是從小就受教育要拾金不昧、要向雷鋒同志學習,怎麼到了21世紀就變成一切向“錢”看了呢?
對此,王勝明說:“我們在起草物權法(草案)時,對於這個問題一直很慎重。目前關於報酬的問題,我們沒有做出具體規定。因爲兩方面的意見都有一定道理,還有待進一步研究。同時包括我自己也直接感受到,如果規定“報酬”,有的時候比較麻煩。舉例來說,撿到一部手機或一臺筆記本電腦,可以計算其多少錢並給予相應報酬,但如果撿到一本護照,那麼這個價錢怎麼計算?如果撿到一份涉及幾千萬元的合同訂單,因爲畢竟不是現實的利益,計算起來就比較困難了。
孟繁超也認爲,關於拾得遺失物是否要有報酬的問題,物權法不做規定是適宜的,同時也可以避免和傳統道德相沖突。採用意思自治的原則由當事人去決定,用民法的基本原則和債權法的規定去調整比較好。
據悉,現在的規定是,如果遺失者做出給予報酬的承諾,則應按承諾履行;如未做出承諾,則沒有具體規定。
“物權法是一部關係每個公民權利的基本法律規範,但因其涉及範圍比較廣泛,技術性也很強,還要考慮到當前與長遠的關係,要有前瞻性,因此要抓緊時間進行普及性的物權法知識教育,爲該法的實施奠定基礎。我們相信物權法一定會適時出臺。”孟繁超說。另據王勝明透露,目前,物權法最終通過的時間表還沒有確定,要看今年年底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否決定把物權法(草案)列入明年3月人大會的議程,到時就明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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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簡單來講就是對物的權利,其主體包括一切自然人和法人,客體主要指動產和不動產。在我國,物權法沒有區分中國公民和外國公民,也沒有區分中國企業和外國企業,而是一律一視同仁、平等的保護。我國的物權法是民法(草案)中的重要一編,其主要回答三個問題:第一,“物”是誰的。這個東西是誰的?第二,對這個物享有什麼樣的權利?其他的人負有什麼樣的義務?第三,怎樣保護物權?侵害物權的人要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目前該草案已有200多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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