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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人舉行新聞發佈會,介紹物權法立法情況,以下爲發佈會實錄:
[新華網報道]新聞發佈會馬上開始,歡迎您的關注。[14:59]
[新華網報道]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新聞局副局長何紹仁宣佈新聞發佈會有關事項。[15:00]
[新華網報道]新聞發佈會發言人、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王勝明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民法室主任姚紅,新聞發佈會主持人、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新聞局局長韓曉武已在主席臺就座。[15:01]
[韓曉武]女士們、先生們,大家好!歡迎大家參加新聞發佈會,物權法立法情況新聞發佈會現在開始。剛剛結束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對物權法草案進行了第三次審議,今天我們高興地請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王勝明先生和法制工作委員會民法室主任姚紅主任向大家介紹物權法立法的有關情況,並且回答大家關心的問題。[15:04]
[韓曉武]今天的新聞發佈會大概一個小時。下面請王勝明主任給大家說幾句話。[15:05]
[王勝明]感謝辦公廳的安排,使我們和各家媒體有一個很好的見面機會。我先提供一個信息,在剛剛閉幕的常委會第16次會議上,邦國委員長宣佈經委員長會議決定,在這次常委會會後要將物權法(草案)向社會全文公佈,廣泛徵求意見。常委會辦公廳已經會同有關方面制定了具體的工作安排,就是有關向社會全文公佈的這件事,包括下發徵求意見通知、召開新聞發佈會、中國人大網站開設物權法(草案)專欄等等。[15:06]
[王勝明]委員長在第16次常委會閉幕會議時,專門講到和媒體有關的兩段話,我說一下,要加強有關宣傳報道工作,把徵求意見與加強宣傳報道很好地結合起來。要充分利用新聞媒體,通過召開新聞發佈會、舉辦專題講座、開闢討論專欄等形式,廣泛宣傳物權法的知識,使公開徵求意見的過程成爲普及物權法的知識,增強全社會法制觀念的過程。[15:07]
[王勝明]這次新聞發佈會,也是聽取對物權法(草案)意見的一個很好機會。只要是和物權法(草案)有關的內容,我願意和記者朋友們一起探討、一起交流。[15:08]
[韓曉武]謝謝王勝明主任。下面提問開始。[15:09]
[《民主與法制》雜誌記者]自從物權法(草案)提交審議以後,全社會已經逐漸形成了這樣一個觀念,就是物權法是非常重要的一部法律,但是相對於債權以及知識產權這樣一些比較熟悉的概念來說,大家對物權的概念是比較陌生的,甚至有這樣的誤解,認爲物權法是物業管理法,我想請王勝明主任談一下物權到底是什麼樣的概念?制定這樣的一個法律,以及今後在全社會形成一個物權的概念對中國社會將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15:10]
[王勝明]物權法和物業管理是有關係,但是物業管理只佔物權法當中很小的一部分。物權法和物業管理當中都有一個“物”字,但是兩個“物”字的含義不同。物權法當中的“物”主要指不動產和動產。不動產,包括耕地、草原、灘塗、礦產等自然資源,也包括道路、通訊、電力、天然氣等基礎設施,還包括住房、學校、醫院、博物館、圖書館等建築物。老百姓居住,工廠蓋房都是不動產。動產的概念也非常寬,比如汽車、輪船等交通工具,各種工廠的機器設備,你們家裏的傢俱、身上穿的衣服、手上帶的手機都是動產的範圍。[15:10]
[王勝明]物權,簡單來講就是對物的權利。什麼叫做“物”?主要指動產和不動產。物權法要回答三個問題。第一,“物”是誰的。這個東西是誰的?第二,對這個物享有什麼樣的權利?其他的人負有什麼樣的義務?法律要講權利和義務關係,我有什麼權利?反過來,別人對這個物有什麼樣的義務。第三,怎樣保護物權?侵害物權的人要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15:11]
[王勝明]物權法(草案)200多條,但是通篇都是在回答以上的三個問題。物權法有什麼作用?這個問題可以從多種角度來回答。第一,定紛止爭。通過對物的歸屬,加強對物的保護,達到維護社會的正常秩序。第二,促進物盡其用。物權法通過規範物權人有哪些權利負有哪些義務,爲權利人充分利用財產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環境,它鼓勵權利人創造財富、積累財富。[15:13]
[王勝明]物權法是一部保障安居樂業的法,是一部促進經濟發展,構建和諧社會的法。[15:14]
[中央人民廣播電臺經濟之聲記者]物權法已經明確了自然人、法人對動產和不動產的權利,物權法對如何保護這些權利有什麼樣的規定?[15:16]
[王勝明]在物權法(草案)當中,專門寫了一章,即“物權的保護”。關於“物權的保護”,在理論和學術界上還有一些爭論,就這些保護方式,究竟是一種債的保護方式,還是物權的保護方式?我們是把有關物權保護的各種方式都比較系統全面地規定在這一章當中。[15:17]
[王勝明]在這一章規定了幾種:第一,如果發生物權爭議,可以通過和解、調解等辦法來解決,也可以通過向法院訴訟,這是講解決爭議的途徑。具體的保護手段有以下幾種:1、確認權利。這個東西究竟是誰的?我認爲這個東西是我的,哪怕是分家析產,我分的不夠,我就可以提出來。這叫確認權利。[15:18]
[王勝明] 2、這個杯子是我的,我的杯子被別人拿走了。在這種情況下,我可以有一項權利,就是要求返還原物。如果這個杯子被別人打碎了,也可能是沒有完全打碎,只是打破了一個角,那怎麼辦?可以要求恢復原狀。另外還有一種情況,你的一個建築物,我經常要通過這裏,但是你的建築物可能會有一定的危害和危險,可能你的牆皮有脫漏等等,這樣就有一個請求排除妨害。只要有可能危及到我行使物權,都可以要求消除危險。還有一種就是請求損害賠償,這個損害賠償主要講已經補償的辦法來承擔責任。[15:20]
[王勝明]所以返還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損害賠償等等都是物權保護的具體方式。在物權法(草案)當中,明確規定以上幾種辦法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根據具體情形,兩種或三種共同使用。有關物權保護的問題,我們在其它各章當中也有相關規定,但是比較集中地規定在此章。[15:20]
[香港電臺記者]國有企業高層的管理人員,以低價的方式收購,比如將財產轉讓,現在怎樣進行保護,國有企業纔不受到侵犯?[15:21]
[王勝明]關於這個問題,物權法當中有一些規定。企業的管理者究竟有哪些權利?主要是在《企業法》和《公司法》當中進行規定。但是物權法從企業管理者有可能對物權和企業的財產行使權力的角度,有一些涉及。[15:22]
[王勝明]主要涉及在:1、物權法當中明確提出。這個問題過去曾經有爭論。比如國有企業,對不動產和動產究竟有什麼樣的權利?物權法當中明確規定,國有企業對其財產,依照法律以及章程的規定,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國有企業對於動產、不動產享有的這四種權利,具體是怎樣操作的?在法律當中就有一個代表機構和法定代表人的規定,這就回到了企業管理者的問題。因爲企業本身的活動,要通過其董事會、董事長、總經理來運行。所以企業的這些權利,反過來也是企業的代表機構和法定代表人的權利。[15:23]
[王勝明] 2、在現在實踐當中,有的國有企業在它改制以及轉讓財產的過程中,由於多種原因可能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情況。關於這個問題,物權法(草案)也作了兩條規定:一是國有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如果以無償,或者不要錢,以低價出售的手段來轉讓國有企業,造成國有企業財產流失的話,要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是國有企業的直接主管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違法經營,給國有企業造成嚴重虧損的,也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5:24]
[王勝明]以上兩個規定,主要是針對實際生活當中存在的,有的國有企業的負責人違法經營,包括過去的報紙上已經報道過的,比如中航油在新加坡的公司違規炒期貨,最後造成了巨大的損失。根據這樣的情況制定了這樣的規定。反過來對於違法經營的活動,也應當相應地承擔責任。[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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