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出席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6次會議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每人都拿到一本厚達50頁的物權法草案三次審議稿。細心的立法機關組成人員發現,新提請審議的草案同去年10月舉行的第12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的原草案相比,是全新亮相:雖然條數由原來的22章297條減爲目前的20章269條,但修改的量相當大:刪除2章、59條,增加33條。
物權法是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起着支架作用。因此,從2002年12月物權法草案作爲民法草案的一編提請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31次會議初次審議以來,在兩年半時間裏,草案的每一處修改,都吸引着無數關注的目光。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胡康生介紹,這次修改根據上次常委委員的審議意見,重點把握三項原則:一是突出重點,解決物權法當前急需規範的現實問題;二是對草案涉及的幾個重大問題,如不動產登記機構是否統一、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能否轉讓等,作出明確規定;三是對草案規定的內容儘可能表述得簡明扼要,通俗易懂。
增加多項“具有鮮明中國特色”的內容
在常委會第12次會議審議時,有些常委委員提出,物權法應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體現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經濟制度。爲此,新的草案修改稿增加了以下內容:“國家維護以公有制爲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城鎮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於勞動羣衆集體所有。”“國家、集體和私人所有權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破壞國家、集體和私人的財產。”“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無償或者以低價折股、低價出售等手段將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的財產轉讓,造成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財產流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破產或者嚴重虧損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法拆遷徵收應依法承擔責任
原草案規定:“國家爲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徵收自然人、法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但應當給予補償。”有些常委委員提出,現實生活中的突出問題是徵地、拆遷補償不到位,糾紛時有發生,侵害羣衆利益,本法需要對此作出明確規定。法律委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國家保護私人的所有權。拆遷、徵收私人的不動產,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償;沒有國家規定的,應當給予合理補償,並保證被拆遷人、被徵收人得到妥善安置。”“禁止以拆遷、徵收等名義非法改變私人財產的權屬關係;違法拆遷、徵收,造成私人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徵收承包期內的土地的,應當對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給予合理補償。徵地的補償標準、安置辦法應當告知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土地補償費等費用的使用、分配辦法,應當依法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截留土地補償費等費用。”
物權保護方式可合併適用
原草案專章規定了物權的保護。有些常委委員提出,需要進一步完善物權保護制度。因爲從這一章的規定看,有的問題規定得還不夠明確,如通過哪些途徑解決物權糾紛,保護物權的幾種方式能否合併適用等;侵害物權的法律責任,除民事責任外,還應增加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規定。爲此,新的草案增加了以下規定:“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等途徑解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章規定的物權保護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根據權利被侵害的情形合併適用。”“侵害物權,除承擔民事責任外,違反行政管理規定的,應當依法承擔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權利人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不適用訴訟時效。”
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
原草案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建造在該宅基地上的住房轉讓的,宅基地使用權一併轉讓。”一些常委委員對這一規定有不同意見:有的認爲,宅基地不得轉讓;有的認爲,應當允許轉讓。鑑於國務院已經明確規定“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據此,草案有關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的內容作了如下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經本集體同意,可以將建造的住房轉讓給本集體內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的村民;住房轉讓時,宅基地使用權一併轉讓。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村民依照前款規定轉讓宅基地使用權的,不得再申請宅基地。
會所車庫歸誰所有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問題事關每位業主的利益,原草案對此作了專章規定。有些常委委員提出,草案有些規定可以簡化;有的規定涉及物權關係,應當明確。法律委經研究,建議刪去草案有關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內部管理的一些規定。同時,建議對草案有關條款作以下修改、補充:建築區劃內的綠地、道路以及物業管理用房,屬於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但屬於市政建設的除外。會所、車庫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建設單位等能夠證明其享有所有權外,屬於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共有。建設規劃、環境衛生、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建築區劃內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爲予以處理。
將用益物權的規定與其他法律相銜接
有的常委委員提出,依法利用礦山、海域等自然資源,是用益物權的重要內容。雖然礦產資源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漁業法等法律分別作了規定,作爲民事基本法的物權法仍應對此作出銜接性的規定。爲此,草案增加規定:“國家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以及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自然資源,自然人、法人依法可以佔有、使用和收益。”
適當擴大財產擔保範圍
原草案對擔保物權作了規定。有些常委委員建議根據經濟發展的需要適當擴大可用於擔保的財產範圍。爲此,新的草案增加了以下規定: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飛行器可以抵押;經當事人書面協議,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來擁有的動產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就約定實現抵押權時的動產優先受償;公路、電網等收費權可以出質。
刪除典權和讓與擔保兩章
原草案第十五章對典權作了規定,第二十一章對讓與擔保作了規定。有些常委委員提出,我國傳統的典權制度已經消失,目前開辦的典當行實際上辦理的是“當”動產的業務,並未辦理“典”不動產的業務。讓與擔保主要涉及動產擔保,而我國對動產擔保已經作了較爲全面的規定。因此,本法對典權和讓與擔保可以暫不規定,如果以後確有需要,可以再行研究。法律委經研究,建議刪去這兩章。
此外,按照簡明扼要、通俗易懂的要求,新的草案刪除了原草案一些過細的規定,如相鄰關係中有關“屋檐滴水”、“空調滴水”的規定等;對草案一些條文作了簡化,如將加工、附合、混合的規定由四條合併爲一條;對草案一些文字表述作了通俗化的修改;對草案一些專業術語在附則中作爲名詞解釋。如用益物權、地役權、孳息等。
本網北京6月26日訊記者吳坤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6次會議今天上午在人民大會堂開始舉行。吳邦國委員長主持會議。此次會議將第三次對物權法草案進行審議。
在通過此次會議議程後,會議分別聽取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胡康生、周坤仁、李重庵作的關於物權法草案、治安管理處罰法草案、公證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彙報。
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議案,提請審議婦女權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受國務院委託,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主任曹康泰就這一草案作了說明。
會議還聽取了外交部副部長呂新華就國務院關於提請審議批准中國和巴西關於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中國和拉脫維亞關於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中國和菲律賓引渡條約等三個議案作的說明。
副委員長王兆國、李鐵映、司馬義·艾買提、何魯麗、丁石孫、成思危、許嘉璐、蔣正華、顧秀蓮、熱地、盛華仁、路甬祥、烏雲其木格、韓啓德、傅鐵山出席會議。國務委員曹剛川、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賈春旺列席會議。
據瞭解,常委會會議還有24名全國人大代表列席本次會議。這是貫徹中共中央轉發《中共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關於進一步發揮全國人大代表作用,加強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度建設的若干意見》的通知精神,擴大全國人大代表對常委會活動的參與的一項具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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