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拆遷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小區綠地將屬業主共有,公路、電網等收費權有望做擔保……在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三審的物權法草案中,社會關注的一個個熱點問題得到明確答案。
最新的草案着重國家、集體和私人所有權的平等保護,明確規定:“國家、集體和私人所有權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破壞國家、集體和私人的財產。”
被拆遷人、被徵收人須得到妥善安置
現實生活中,徵地、拆遷補償不到位等問題突出,糾紛時有發生,侵害了羣衆利益。物權法草案增加規定,國家保護私人的所有權。拆遷、徵收私人的不動產,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償;沒有國家規定的,應當給予合理補償,並保證被拆遷人、被徵收人得到妥善安置。同時,禁止以拆遷、徵收等名義非法改變私人財產的權屬關係。違法拆遷、徵收,造成私人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於承包期內的土地的徵收,物權法草案規定,應當對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給予合理補償。徵地的補償標準、安置辦法應當告知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土地補償費等費用的使用、分配辦法,應當依法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截留土地補償費等費用。
對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加強保護
目前,一些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常常“以無償或者以低價折股、低價出售等手段將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的財產轉讓”,以致造成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財產流失。對此,物權法草案明確規定,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物權法草案還規定,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破產或者嚴重虧損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宅基地使用權與住房一併轉讓
農村宅基地能否轉讓的問題,一直受到社會關注。對此,物權法草案明確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經本集體同意,可以將建造的住房轉讓給本集體內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的村民;住房轉讓時,宅基地使用權一併轉讓。同時,“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
轉讓宅基地使用權的村民,不得再申請宅基地。
小區綠地、道路等屬於全體業主共有
小區綠地、道路以及物業管理用房的歸屬,是居民們關注的焦點。按照物權法草案,以上三項均“屬於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但屬於市政建設的除外。”
對於爭議較大的會所、車庫的歸屬,草案規定,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建設單位等能夠證明其享有所有權外,屬於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共有。
對於小區內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爲,草案規定,建設規劃、環境衛生、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可用於擔保的財產範圍擴大
根據經濟發展的需要,物權法草案擴大了可用於擔保的財產範圍,增加了三類可供擔保物:
一是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飛行器可以抵押。
二是經當事人書面協議,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來擁有的動產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就約定實現抵押權時的動產優先受償。
三是公路、電網等收費權可以出質。
同時,物權法草案刪去了原有的對不動產的典權和對動產的讓與擔保兩章,暫不作規定。
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
爲了減輕公衆不動產登記的負擔,物權法草案明確規定,“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而統一登記的範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則有待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具體規定。
解決物權糾紛有3種途徑
物權受到侵害的,根據物權法草案,權利人可通過和解、調解等途徑解決,也可依法向法院起訴;侵害物權的,除承擔民事責任外,視其情況還應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直至被追究刑事責任。
爲了加大對物權的保護,權利人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不適用訴訟時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