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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拆遷補償不到位是現實生活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導致糾紛時有發生,侵害羣衆利益。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正在審議的物權法草案針對這一情況增加條款,確保補償到位。
此前審議的物權法草案曾規定,國家爲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徵收自然人、法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但應當給予補償。根據常委會委員的審議意見,正在審議草案細化了徵地、拆遷補償的相關規定。
按照草案的規定,國家保護私人的所有權。拆遷、徵收私人的不動產,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償;沒有國家規定的,應當給予合理補償,並保證被拆遷人、被徵收人得到妥善安置。禁止以拆遷、徵收等名義非法改變私人財產的權屬關係。違法拆遷、徵收,造成私人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物權法草案還規定,徵收承包期內的土地的,應當對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給予合理補償。徵地的補償標準、安置辦法應當告知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土地補償費等費用的使用、分配辦法,應當依法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截留土地補償費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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