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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電視臺記者]當時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時,曾經引起了國外的高度關注,爲什麼這兩年沒有聽到再次審議民法草案的消息?當時作爲民法草案一編的物權法和民法到底是什麼樣的關係?[15:29]
[王勝明]您提出的問題,肯定有很多人都比較關心,尤其是法學界的朋友都很關心。2002年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31次會議上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在那次審議當中,物權法是作爲民法的一編,當中的民法總共規定九編。由於民法的涉及面廣,內容複雜,一併研究修改,歷時比較長,所以在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31次會議上有不少常委會組成人員,以及其他的有關方面,都認爲民法草案以分編審議通過比較好。[15:44]
[王勝明]在座的各位可能都知道,每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都有一個立法規劃,每一年常委會都有一個立法計劃。按照立法規劃和立法計劃,當前是要抓緊制定物權法。物權法出臺以後,還將制定侵權責任法和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所以物權法、侵權責任法和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都是民法草案當中重要的幾編。民法草案當中還有幾編,比如合同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等等,當時都是把現行有效的法律編進去。也就是說,如果把這幾編,比較準確的這幾部法律草案出臺,民法當中的各個部分內容就基本全了,所以可以說民法草案的審議還在繼續進行中。[15:45]
[《法制日報》記者]我想請教一下,物權法(草案)當中對於徵收和拆遷部分有對不動產進行保護的內容,對於這個不動產的概念,是否包含土地和建築,進行賠償和安置時,是否可以區分哪些是地錢?那些是房錢?[15:46]
[王勝明]這個問題,確實是社會當中的熱點問題,也都是關係到老百姓切身利益的問題。我看了一個數字,不一定太準確。現在上訪的種類或者是上訪的內容中,有關拆遷和徵地佔了上訪總量的三分之一。有10件上訪的案件中就有3、4件就是有關拆遷、徵地內容的。拆遷、徵地的問題,在起草物權法(草案)當中也是作爲一個重點進行研究的。[15:46]
[王勝明]這當中主要有幾個問題:一是拆遷徵地的前提條件。按照憲法,包括物權法(草案)也是這樣規定的。拆遷、徵地什麼樣的情況下可以拆?什麼樣的情況下可以徵?前提都是爲了公共利益。二是補償標準。這也是發生糾紛最多的問題。實踐當中,從執行的結果來看,有很多地方補償的標準都比較低,這個比較低,是根據現有規定來講的比較低。比如國務院曾經搞過拆遷管理,他們講的是城鎮拆遷的條件。補償應該怎麼賠?怎麼補?[15:47]
[王勝明]原則應該按照房屋的區域,你佔的位置,以及你的房子面積和用途等等,應該按照市場的評估價格來定價。徵地過程中的補償問題也比較多。最近國務院以及國土資源部對這個問題也非常重視,並在加強和完善對徵地的補償標準的指導意見上,包括國務院的有關規定上都非常明確地提出“保證被徵地的農民不因徵地而降低原有的生活水平”。[15:49]
[王勝明]對於這個問題,物權法(草案)也已明確規定徵地和拆遷的標準。有國家規定的就要按照國家規定辦。據我瞭解,現在徵地最高可以達到土地的補償費加上安置的補償費兩項。最高可以達到前三年一畝地平均年生產總值的30倍,而且有關規定非常明確。如果達到30倍,原有的生活水平還有降低,還不注意保障的話,應該由當地的人民政府在你的國有土地出讓以及有償使用的收入當中予以彌補。應當說國務院和其他有關部門對於這個問題是非常重視的。[15:49]
[香港文匯報記者]您剛纔提到了國家也是物權的主體,那麼這個主體的概念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還是國務院,或是其他的國家機關來代表?第二個問題,我想知道一般的法律三審以後,基本上可以通過,那麼物權法爲什麼會有一個比較長的審議過程?物權法最終通過的時間表應該在什麼時候?[15:53]
[王勝明]國家所有權是一個大概念,是應該由一個單位和個人來進行的。那麼誰來代表和行使這個權利?這個問題有的在物權法當中給予了明確,有的還沒有進一步明確。這個問題還需要進一步研究。我可以介紹一下這個問題大概的狀況。國家所有權,主要是對國有財產的所有權。這裏涉及到國有財產的範圍。國有財產可以大概劃分爲三塊。分別是耕地、草原、森林、灘塗、海域、礦產等等,這些屬於自然資源的財產。還有就是國有企業的財產,以及國有企業以外的國家機關,包括常委會機關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等等的單位。[15:55]
[王勝明]關於自然資源,我國的《土地管理法》、《草原法》、《水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礦產資源法》,這些法律都明確地講到了,水資源、礦產資源、土地屬於國家所有,並且明確規定了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國有企業這一方面內容,在物權法(草案)當中也有一條明確規定,即第57條,國家投資設立的企業,也就是國有企業,由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主要是省級政府和地級政府,依照法規分別代表。而不是國務院一家,而是分別代表相應的所有權。[15:55]
[亞太金融新聞社記者]在物權法(草案)當中,有沒有針對國外的公司來投資時,對於動產以及不動產的保護問題。在這樣的情況下,國有權利凌駕於個人權利之上的情況怎樣處理?[16:02]
[王勝明]物權法對於國外的情況是這樣規定的,用了兩個概念作爲物權的主體:第一條,就是自然人。我們講的自然人,從民事主體的角度,專門沒有規定成公民。爲什麼?因爲專門講公民的時候,就是具有本國國籍的人民。所以這個不包括本國或者是無國籍人,但是用了自然人這個概念以後,既包括中國公民、外國人,也包括無國籍人。[16:03]
[王勝明]第二,法人概念沒有講中國法人的概念。因此這裏既包括中國法人,也包括外國法人,當然也包括外國的公司。第三,物權法(草案)當中還出現了“國家、集體、私人”的概念,因爲自然人和法人是從一種角度劃分的,那麼國家、集體、私人就是從另外一個角度劃分的。什麼叫“國家、集體、私人”?物權法講到的“私人”,就是指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還包括外國人、無國籍人。[16:05]
[王勝明]“私人”的概念包括外國人和無國籍人,還包括幾個自然人聯合起來搞的企業,這個企業包括個人投資企業。中國有《個人投資企業法》,這部法主要是針對中國公民,當然也不排除外國公民,但是後面還專門提到“外資企業”。“外資企業”是指純粹由外國經濟組織投資設立的企業。[16:07]
[王勝明]中國有專門的一部法律,在1986年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因此外資企業也包括在物權法的主體當中。所以無論是外國公民、外國人,還是外國企業,在中國買房子、搞投資,或者是因爲投資而得到了收益,或者是在中國開辦工廠,那麼你所享有的物權都受到物權法的保護。在關於保護的原則和保護的方法上,我們沒有區分中國公民和外國人,也沒有區分中國企業和外國企業,沒有加以區別都給予一視同仁、平等的保護。[16:07]
[中國教育電視臺記者]我想問一下關於“拾金不昧”的問題。前段時間聽說物權法草案當中對於拾金不昧者給予相應的報酬,這一點在社會上也有一些爭論,這一點與我們的傳統道德有一些不同,對於這個問題,您怎樣看待?[16:14]
[王勝明]拾金不昧與我們老百姓比較密切。我過去看過一個草案,就是物權法學術建議稿,當中規定以後拾金不昧要給報酬。反過來,你提出的這個問題大家是關注的,也是有爭論的。關於拾得遺失物是否要有報酬的問題,有以下兩點意見。我們瞭解,法學界學者多數主張要給報酬。有的規定,撿到東西要給20%的報酬。如果撿到100塊錢,就可以留下20塊錢。我看到有不少國家,包括德國、日本,以及我國的臺灣地區的民法典當中也有相關規定,就是使得遺失物以後返還失主,有權得到報酬。[16:15]
[王勝明]如果撿到了東西以後,你沒有來取,我還要保管這個東西。民法不是講權利和義務對等嗎?既然有義務,那麼我也應該有權利。所以從這個意義上講,有人主張,撿到東西以後,返還失主時,應當得到報酬。這樣可以鼓勵撿到的人更主動地把東西交還給別人。當然這也有另外一種反對的意見,就是從小就受教育要拾金不昧,要向雷鋒同志學習,那麼到了21世紀爲什麼撿到了東西還可以不還給你?[16:16]
[《成都商報》記者]不動產的登記機關有可能是誰?物權法(草案)當中太侷限於過於具體的狀況,是否會導致這部法律很快過時?[16:17]
[王勝明]先回答你的第二個問題。因爲你提出的第二個問題,特別是在去年10月召開的第12次常委會會議上,有不少常委會委員提出了相同的問題,就是這個草案大到國家的基本經濟制度,小到空調滴水,或者是房屋的屋檐滴水的問題。所以就涉及到物權法的規定究竟如何掌握?這個粗細怎樣掌握?或者是重要性的規定怎樣來評定?我們也做了一些努力,所以在這次第16次常委會會議上拿出的物權法(草案),有不少常委會委員都說比過去有進步,修改得比較好,但是還有不滿意的,就是說有的地方規定得太細,是否還可以簡化。[16:17]
[王勝明]物權法所規定的範圍是動產和不動產,老百姓的生活、企業的生產經營,以及各式各樣的資產、各式各樣的狀況,確實大的很大、小的很小。究竟大寫到什麼程度?小寫到什麼程度?操作起來確實有一定的難度。[16:18]
[韓曉武]今天的新聞發佈會到此結束。謝謝大家參加今天的新聞發佈會。[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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