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記者常悅 通訊員吳梅):根據國務院七部委《關於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精神,天津市自6月1日開始徵收房地產營業稅以來,徵稅工作平穩運行。但作爲新生事物,很多羣衆對個人銷售的住房和非住房營業稅的具體徵收程序並不瞭解,記者就此問題採訪了營業稅代徵部門相關負責人。
該負責人告訴記者,爲貫徹國務院及天津《關於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精神,天津市就房地產營業稅徵收制訂了一整套工作程序,明確規定各區、縣房地產登記交易服務大廳專設窗口受理房地產徵稅工作,且須在個人房屋轉移登記手續辦理前,完成營業稅的代徵工作。
採訪中記者瞭解到,今後凡辦理二手房交易手續,買賣雙方除打印房產買賣協議外,賣方須在個人房屋轉移登記手續辦理前,領取並填寫《天津市個人銷售房屋納稅申報表》,向徵稅受理窗口辦理納稅申報。進行納稅申報時,屬於超過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和不滿2年的住房,賣方還須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及上次交易購買日期的證明資料(購買日期證明指上次交易合同、上次交易契稅完稅證、《上次交易日期和金額查詢單》三項中的其中一項);屬於超過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須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及上次交易購買日期及購買金額的證明資料(購買金額證明指上次交易的發票、上次交易的合法有效憑證、《上次交易日期和金額查詢單》三項中的其中一項);屬於非住房,須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及上次交易購買金額的證明資料。受理窗口將對賣方提供的個人銷售房屋納稅申報表及相關證明資料進行逐項審覈,對於符合免稅規定的,受理窗口爲賣方開具《天津市個人銷售房屋專用發票》;符合繳納稅款規定的,開具《稅收通用繳款書》,賣方持《稅收通用繳款書》到銀行窗口繳納稅款後,回原受理窗口,經查驗無誤的,爲賣方開具《天津市個人銷售房屋專用發票》。賣方取得《天津市個人銷售房屋專用發票》後,方可申請房屋轉移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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