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日召開的“湖北省政法工作座談會”上,荊門市政法委首次公開總結了佘祥林“殺妻”冤案教訓,並表示將舉一反三查找執法突出問題,深入細緻挖根源,強化措施抓整改,使全市政法隊伍的整體素質得到提高,執法行爲得到規範,執法能力和執法水平得到提升。
荊門市政法委在一份發給新聞界和與會代表的材料中說,通過調查、反思和剖析,佘案的發生,儘管有當時歷史條件下的客觀因素,但我們認爲,更多的是執法辦案中的諸多主觀原因:
首先是主觀臆斷,有罪推定。一是沒做DNA鑑定,公安機關主觀確定女屍就是張在玉;二是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對佘祥林採取了強制措施;三是在佘口供前後矛盾時先入爲主,選擇有罪供述;四是法醫鑑定有誤;五是在起訴和審判時只重視有罪證據,輕視無罪辯解。
其次是監督乏力,制約不夠。一是公安機關內部監督、接受監督意識不強;二是檢察機關對偵察訴訟活動監督不力,未嚴格行使法律監督權;三是審判監督不夠,忽視了佘的長期申訴,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情況下作出了裁判;四是黨內監督不嚴。市委政法委對政法部門提請協調佘案研究不夠,把關不嚴。
再次是執法主體素質不高。一是對證據收集不力。二是存在超期羈押、辦案超時限和單人取證等問題;三是工作責任心不強。案件一路過關,環環出錯。
還有一個原因是社會壓力,“民憤”影響。佘案久審未決,在“死者”張在玉親屬上訪要求嚴懲殺人兇手的壓力下,進行了降格處理,以致冤案發生。
荊門市政法委認爲,佘祥林“殺妻”冤案教訓是十分深刻的。第一,從領導的角度看,要深刻汲取黨對政法工作的領導主要是指導、協調、督促政法部門開展工作,支持、監督政法部門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第二,從工作的角度看,要汲取執法不嚴、工作急功近利的教訓;第三,從法律的角度看,政法部門要深刻汲取證據意識、程序意識、人權意識、時效意識不強的教訓;第四,從隊伍的角度看,要深刻汲取政法隊伍素質不高、責任心不強給工作帶來被動和損失的教訓;第五,從監督的角度看,要深刻汲取監督制約不力所造成的嚴重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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