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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立法恢復強制婚檢。恢復婚檢的理由是:“新生嬰兒先天性疾病比例提高了。”廢除強制婚檢後,反反覆覆議論一直不斷。爲什麼呢?
婚姻自由是公民當然的民事權利,這權利可以說是天經地義的,且是屬於個人自主的私權利;《婚姻法》也把尊重婚姻自由作爲立法的基本原則和立法基礎;婚姻登記廢除強制婚檢可以說是婚姻自由的應有之義。而強制婚檢則屬於行政管理的強制性命令,是爲了保證
公共安全而實行的。一個是保障公民私生活自由,一個是公共安全和秩序的需要。這兩者不可兼容嗎?爲什麼在廢除強制婚檢後,後者一直在覬覦前者,一直想要恢復原來的做法?
要保證新生嬰兒的健康,還有很多途徑,如免費檢查和生育醫學建議等,爲什麼就喜歡直接在公民自由的私權上插上一槓子呢?以前強制婚檢中出現的種種弊端難道沒有引起足夠反思?
再仔細區分一下,其實結婚和生孩子是兩回事,或者是兩個步驟的事情,爲什麼就不惜阻擋婚姻自由呢?婚檢強制性設置在婚姻登記前,是不是有“劫持”婚姻自由的味道呢?
回答上述問題,筆者認爲,公民的自由權利實在太脆弱了,可以說弱不禁風,弱到稍有風吹草動,就可能被收回。其次,公共管理部門的管理意識太強了,做“家長”的心態還是沒有改變,恨不得什麼都攏到權力之下方纔罷休,行政管理天然的擴張性讓他們欲罷不能。而且什麼對自己方便,就設置什麼,這種方便自己,爲難民衆的官僚思維方式也是恢復強制婚檢呼聲不絕的源頭。
如果恢復強制婚檢後還是出現了先天性疾病的嬰兒,要有關部門承擔責任如何?這時一定有人說了,這怎麼能擔保,科學檢測也是有限的嘛。既然如此,不能擔當責任或者沒有責任後果的行政權力就不要隨便設置了。尊重婚姻自由,相信民衆的判斷力看來是公共管理部門需要學習的功課,而由以前的“管理意識”到現在的“服務意識”也還需要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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