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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丈艾被押上囚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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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一名普通業務員蛻變爲“金融鉅貪”,貪污、挪用公款1億餘元,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將貪污犯、挪用公款犯宋丈艾押赴刑場執行槍決。
宋丈艾雖然只是一名金融機構的普通業務員,手中卻掌管着1.4億元人民幣的貸款資金,他正是利用自己的職務便利,採取虛報貸款用途,私刻國家機關部門印章和負責人名章,僞造金融票證等手段,貪污和挪用公款一億餘元,給國家造成鉅額財產損失。
據介紹,宋丈艾今年48歲,出生於湖南衡陽,畢業於湖南財經學院,1986年10月到中國工商銀行信託投資公司(後更名爲中國華融信託投資公司)業務一部任業務員,系國家工作人員,宋丈艾在公司主要負責信託存、貸款和委託存、貸款的業務。
1992年至1997年間,宋丈艾先後開設並控制了京華實業總公司、京裕商行、富文泉公司、玉麒麟商貿中心、中科公司等五家公司在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等銀行開立的多個賬號。宋丈艾向公司隱瞞這些賬號由自己控制並使用的事實,利用職務便利,採用虛報貸款用途的手段,自己經辦向上述單位的貸款並將貸款直接打入這些賬號裏,或者是予以侵吞,或者是用於投資房地產,或者炒股,經營牟利。
國家某部條財司曾經存入華融公司人民幣1.4億元,並在該公司開立了存款賬戶。此後,由宋丈艾負責該筆資金的存貸款業務。宋丈艾利用經手此筆存款業務的職務便利,對本單位領導謊稱條財司要取款,騙取領導同意後,利用其掌握的兩張空白“委託付款憑證”,於1997年2月、4月從華融公司財務領取共計人民幣2800萬元的轉帳支票三張,後其私刻了條財司的財務章、人名章,並將該支票私自以條財司的名義存入其他銀行,分五次將2800萬元騙出,全部轉入其個人控制的富文泉公司在北京證券公司小西天營業部開立的股票賬戶內。同年5月,條財司索要1.4億元本金餘款時,宋丈艾從股票帳戶內提取500萬元付給條財司,用該款償還剩餘本金。宋丈艾將餘款用於申購原始股股票,後將原始股股票拋售後,將該款及營利款轉入自己掌控的富文泉公司等單位的帳戶,用於非法拆借、歸還富文泉公司等單位的貸款及個人欠款等。
1998年4月,條財司向華融公司調取2800萬元的存款利息時,華融公司發現其委託存款賬戶上原先的2800萬被他人取走,宋丈艾有重大嫌疑。同年5月,華融公司作出讓宋丈艾下崗的決定,並要求宋與公司對賬,宋丈艾感到大勢不妙,便毀掉自己經手的原始單據後倉惶攜款出逃。宋丈艾先後使用多個假身份,分別在長沙、廣州等地開立股票帳戶,進行股票交易。1999年6月16日,宋丈艾正躲在廣州的住所守着電腦炒股票,被廣東省公安機關抓獲。宋丈艾終於在潛逃1年多後落網。
經法院審理查明,宋丈艾共計作案20起,其中貪污一起,貪污公款2300萬元,挪用公款19起,挪用公款8259.6萬餘元,被挪用的款項於案發前歸還7510萬元,尚有749.6萬元未歸還。宋丈艾貪污、挪用公款總共超過1個億。
2003年10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兩罪並罰判處宋丈艾死刑。2004年8月16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駁回宋丈艾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經最高人民法院覈准,2005年7月21日,宋丈艾被依法執行死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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