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樓上住戶私自改造房屋結構造成污水下漏等污染爲由,一居民將鄰居告上法庭。案件審理中,由於該居民拒絕交納鑑定費用,致使法院未能對被告裝修造成原告屋內滲漏污染存在因果關係問題獲取結論。該居民最終因未能對自己的主張充分舉證,被天津市東麗法院一審駁回了訴訟請求。
原告武某訴稱,住在其樓上的被告常某,在房屋裝修時私自拆除客廳與廚房之間的隔斷牆,更改污水管道,造成污水下漏到自家屋內。常某還在陽臺私自安裝鐵欄杆,盛放雜物及溼墩布,不時對武某的陽臺玻璃造成污染,且鐵欄杆曾有過整體墜落,對原告及行人公共安全造成隱患。武某故起訴要求常某恢復被拆除的隔斷牆,拆除鐵欄杆,清除自家屋內的污痕。在訴訟過程中,常某又將該房屋出售給第三人李某。
被告常某辯稱,他確實拆除了隔斷牆,但並未對武某造成損害,武某屋內牆體污跡並不是其造成的,陽臺的鐵欄杆亦沒有給武某造成污染,要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2004年9月1日,武某提出申請,要求依法對常某裝修造成其屋內滲漏污染存在因果關係進行鑑定。2004年12月8日,法院依據原告申請書的內容委託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進行技術鑑定。後武某以鑑定內容並非其申請的內容爲由,不交納鑑定費,致使法院未能獲取鑑定結論。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常某在對房屋裝修時拆除隔斷牆、在北陽臺安裝鐵欄杆及原告屋內部分牆壁上存有水痕均屬實,但原告武某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間存在因果關係;同時原告未有充分證據證明其北陽臺玻璃在被告居住期間有被污染的損害結果。因此,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第二款“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的規定,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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