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下午,讀者李先生使用了近一年的電動車被屬地派出所的兩名民警強行帶走了。民警說,李先生的電動車另有其主。平白無故背上“偷車賊”的罪名,李先生非常氣憤。事後,經警方調查,是因售車商家的疏忽導致了一場誤會,那輛電動自行車被退還給了李先生。
資料顯示:兩車電機、車架號相同李先生從天津市中環世紀星機電專賣店購買電動車的發票上顯示,李先生家的這輛電動車是2004年10月4日從位於紹興道的“中環世紀星”專賣店購買的,價格爲1240元。電動車的電機號和車架號分別爲040842××和040920××。
李先生說,7月20日,他和那名丟車的女士見了面,那位女士手持的資料中,除了購車時間(2004年10月4日)不同外,電動車的電機號和車架號卻完全相同。李先生說:“後來,聽電動車專賣店的人說,這種品牌的電動車每10萬輛就出現一個重號,沒想到被我們倆碰上了。”
疑點:買車日期不同車號無異
在電動車被民警推走後,李先生來到當初買車的專賣店並獲悉,丟車的女士是在2005年3月14日購買的電動自行車,被該店的店員在發票上應編號“05”誤寫成“04”,導致售出號近似。
警方證實:問題出在專賣店
7月21日下午3時許,李先生和丟車的那位女士一同到屬地派出所。該女士說,通過查詢底票,發現是“中環世紀星”專賣店的人書寫購車發票時筆誤,李先生並非偷車人。警方將電動車退還給了李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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