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區居民周某認爲供熱主幹管從他家窗前上方經過影響了室內採光,以此爲由將河北區供熱燃氣公司告上法庭,訴求賠償5000元。近日,河北區法院經審理,以證據不足駁回了周某的訴訟請求。
原告周某訴稱,他居住在元緯路某小區內,由於被告的兩根供熱主幹管並排從他家窗前上方經過,使室內光線的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被遮住,影響了正常採光,同時室內的供熱管道安裝的位置也不合理,使傢俱的擺放受到了限制。
被告方則辯稱,原告所述的室內外暖氣管道是1994年安裝的,原告1999年購房時這些暖氣管道就已經存在了,而原告當時並未提出異議,另外原告的訴訟超過了時效,故請法院駁回其訴求。
河北區法院經審理認爲,原告入住前管道的安裝位置已存在,但原告並未提出其不符合規範的要求,同時也未出具管道影響室內採光和正常生活的相關證據,據此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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